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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几个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几个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1、改革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必然要发生根本的变革。有的业内人士说,今后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各用各的计价定额,各有各的计价方法;非专业的人士普遍认为,既然在市场上买东西不要定额,那发包工程套这定额套那定额也没有必要。实际上,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市场上买商品也有定额,这就是计量标准。 

  问题在于,目前需要加快现行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步伐,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需要。

  一是在已经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是实现取费标准由以企业级别为主过渡到以工程类别为主以后,应继续加快费用定额的改革步伐,在实行现场经费与企业经营管理费分离的同时,费用项目划分尽可能向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过渡;

  三是以建筑装饰装修为突破口,以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为依据制定工程综合单价,并逐步扩大到土建、安装、市政等其它工程计价依据;

  四是改革沿用至今的工程概预算制度,在工程价格的性质、分类、组成、计价依据、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工程计价方法作出新的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比较全面,因而也应当是粗线条的。比如说,不仅对公有制的投资项目,而且对非公有制、外商、外方控股、利用外资等投资的项目,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编制、管理,而且对企业定额、中介组织定额的编制、作用、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作为计价依据一部分的工程计价定额作出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的地位、作用、构成、分类、管理方法,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工程价格的一般属性,而且对买方价格(标底)、卖方价格(报价)等不同的价格表现形式,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政府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义务,而且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的权益、义务,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2、应当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除了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不适应,目前应当重点加以研究外,

  一是应当对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研究,搞清楚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不平衡报价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竞争策略,只有搞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什么情况下是有害的,才有可能防止商包商滥用这个权力。为了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平衡报价要不要遵循一个准则,或者说要不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需要的话,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如何设定?如果不制定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治可能出现的弊端?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永恒的主题。

  二是对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后,企业不再把全国统一(地区、专业统一)的定额作为计价基础,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以中标价为准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三是对一些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需要进行研究。现行的定额中留了很多的活口,这些多年存在的活口大多涉及施工措施,由于工程实际千差万别、技术措施灵活多样、施工方法各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四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法加强研究。政府虽然是工程承包市场上最大的业主,但纳税人才是政府工程真正的出资人。所以,它的管理方式和效果往往是社会的热点、焦点,并且对市场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以后,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复杂的,上面讨论的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难以预料的,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准备。

  3、应当改进施工合同的管理,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方式的需要。

  首先,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双方以及有关方面管好工程,全面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约定俗成而又行之有效的行业惯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

  其次,要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同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问题也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

  再次,要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也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施工的风险。主要是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的工程保险,还有以施工意外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施工机械等为项目的工程保险。

  另外,必须建立一套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国际承包市场上通行的工程索赔办法,我们只不过是在FIDEK合同条件中看到,少数一些人在国际国内有限的工程项目中遇到,建立正常的索赔机制并在国内大面积推广开来会出现什么问题,大家知之甚少。可以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上进行试点,尽快掌握索赔的项目、提起、内容、标准等的具体操作,并结合实际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调解与仲裁、诉诸法律相比,是解决问题最经济、最快捷的途径。

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几个应着重解决的问题1、改革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必然要发生根本的变革。有的业内人士说,今后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各用各的计价定额,各有各的计价方法;非专业的人士普遍认为,既然在市场上买东西不要定额,那发包工程套这定额套那定额也没有必要。实际上,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市场上买商品也有定额,这就是计量标准。 

  问题在于,目前需要加快现行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步伐,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需要。

  一是在已经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是实现取费标准由以企业级别为主过渡到以工程类别为主以后,应继续加快费用定额的改革步伐,在实行现场经费与企业经营管理费分离的同时,费用项目划分尽可能向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过渡;

  三是以建筑装饰装修为突破口,以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为依据制定工程综合单价,并逐步扩大到土建、安装、市政等其它工程计价依据;

  四是改革沿用至今的工程概预算制度,在工程价格的性质、分类、组成、计价依据、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工程计价方法作出新的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比较全面,因而也应当是粗线条的。比如说,不仅对公有制的投资项目,而且对非公有制、外商、外方控股、利用外资等投资的项目,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编制、管理,而且对企业定额、中介组织定额的编制、作用、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作为计价依据一部分的工程计价定额作出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的地位、作用、构成、分类、管理方法,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工程价格的一般属性,而且对买方价格(标底)、卖方价格(报价)等不同的价格表现形式,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政府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义务,而且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的权益、义务,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2、应当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除了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不适应,目前应当重点加以研究外,

  一是应当对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研究,搞清楚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不平衡报价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竞争策略,只有搞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什么情况下是有害的,才有可能防止商包商滥用这个权力。为了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平衡报价要不要遵循一个准则,或者说要不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需要的话,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如何设定?如果不制定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治可能出现的弊端?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永恒的主题。

  二是对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后,企业不再把全国统一(地区、专业统一)的定额作为计价基础,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以中标价为准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三是对一些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需要进行研究。现行的定额中留了很多的活口,这些多年存在的活口大多涉及施工措施,由于工程实际千差万别、技术措施灵活多样、施工方法各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四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法加强研究。政府虽然是工程承包市场上最大的业主,但纳税人才是政府工程真正的出资人。所以,它的管理方式和效果往往是社会的热点、焦点,并且对市场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以后,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复杂的,上面讨论的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难以预料的,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准备。

  3、应当改进施工合同的管理,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方式的需要。

  首先,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双方以及有关方面管好工程,全面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约定俗成而又行之有效的行业惯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

  其次,要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同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问题也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

  再次,要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也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施工的风险。主要是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的工程保险,还有以施工意外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施工机械等为项目的工程保险。

  另外,必须建立一套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国际承包市场上通行的工程索赔办法,我们只不过是在FIDEK合同条件中看到,少数一些人在国际国内有限的工程项目中遇到,建立正常的索赔机制并在国内大面积推广开来会出现什么问题,大家知之甚少。可以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上进行试点,尽快掌握索赔的项目、提起、内容、标准等的具体操作,并结合实际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调解与仲裁、诉诸法律相比,是解决问题最经济、最快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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