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材料调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在合同签订的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情况下。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材料调差中的争议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 某工程项目中,合同签订的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而不是定额单价或分析表单价。在结算过程中,蔡工发现结算金额比预期少了220万元。主要原因在于混凝土材料调差量的计算出现了争议。 争议焦点 1、材料调差量的计算基准: 甲方观点:认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混凝土材料总量3万方计算调差量,因为投标时将所有混凝土子目的含量从1.01调到了0.75。 乙方观点:认为应按实际使用的混凝土材料总量4万方计算调差量,因为投标时调整含量只是为了调整综合单价,实际施工中不可能用0.75方的混凝土原料做出一方混凝土结构。 2、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甲方观点:投标文件中的材料用量分析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消耗量调差。 乙方观点:投标文件中的材料用量分析表只是报价的一部分,不应作为调差的依据,实际用量才是合理的计算基准。 法律和合同依据 1、合同约定: 合同文件:首先需要查看合同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的材料调差条款。如果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材料调差的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材料用量分析表被纳入合同组成部分,那么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愿达成的一致合意,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消耗量调差。 2、法律法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如果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材料调差条款,可参照发包人确认的实际采购数量进行调差。 解决方案 1、合同约定优先: 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材料用量分析表被纳入合同组成部分,那么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消耗量调差。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共识,具有法律效力。 2、实际用量为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材料用量分析表未被纳入合同组成部分,或者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材料调差条款,应按实际使用的材料量进行调差。这符合工程实际,更公平合理。 3、协商解决: 在双方对材料调差量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重新核对实际用量,确保调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调差的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文件中有明确的材料调差条款,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差。如果没有明确的条款,应按实际使用的材料量进行调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确保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