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约定可调整: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结算阶段发现不平衡报价时可以进行相应调整的条款,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调整方法和程序来执行。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当某项报价偏离市场合理价格一定幅度(如超过 20%)且对工程造价有显著影响时,可按市场合理价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调整。 这种明确约定为结算时处理不平衡报价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双方都应遵守合同条款行事。 约定不可调整: 有些合同可能会明确写明,无论结算时是否发现不平衡报价,都不允许进行调整。这通常是基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风险的分配考量,比如发包方认为通过招标等程序选定的承包方报价是其综合考虑后的结果,愿意接受这种报价风险,或者承包方在报价时基于自身的策略做出了不平衡报价,发包方也认可了这一报价模式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后续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现了不平衡报价,一般也不能违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调整: 我国现行的相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等,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结算时对于不平衡报价绝对不能调整或必须调整。这就使得在具体处理时,主要还是依据合同约定来进行。 不过,如果不平衡报价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情形,例如承包方与某些供应商勾结故意抬高部分材料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那么即使合同中未约定调整,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该部分报价进行调整或认定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等。 行业规范提供参考: 建筑行业的一些规范和标准,如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规范,可能会对不平衡报价的合理范围、识别方法以及处理建议等有所涉及。虽然这些规范通常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作为参考来判断是否需要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例如,某行业规范建议当某项报价偏离同类项目平均报价超过一定比例(如 30%)且无合理理由时,可考虑在结算时进行适当调整。 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 如果不平衡报价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小,比如只涉及个别小额项目且偏差幅度不大,可能发包方或审核方会考虑不进行调整,以简化结算流程,节省时间和精力。毕竟调整报价也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重新核算等工作。 相反,如果不平衡报价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例如某关键项目的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导致工程造价大幅波动,那么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调整,也有可能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尝试对其进行调整。 是否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 有时候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产生间接影响。比如,承包方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在某些关键材料上做了不平衡报价,低价报入后可能会选用质量较差的材料,从而影响项目质量;或者因为低价报入某些施工环节导致资金不足,影响项目进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调整,也应当考虑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不受影响。
一、合同约定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影响
三、实际情况对调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