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相比其他工程造价概念,不平衡报价概念生命期是非常短暂的,狭义的工程造价全过程是四个周期,广义的如EPC模式全过程造价是六个周期,而不平衡报价概念只停留于招投标阶段的后半程+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存在时间不到一个交易流程,也就是1.5个周期的生命。 不平衡报价法适用的情况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以利于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候可以多盈利;而对于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这样工程结算时候不会有太大损失。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4、对暂定项目要做具体分析。因为这一类项目要在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一家承包单位实施。如果工程不分包,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一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报低一些。如果工程分包,该暂定项目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时,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一则这类项目多半有风险,二则这类项目再完成后可全部按报价结算。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设备费报的高一些,而材料费报的低一些。这主要时为了在今后补充项目报价时,可以参考选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较高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而材料费往往采用市场价,因而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原则 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比业主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应用不平衡报价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可提高的子项目有: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开办费、营地设施、土方、基础工程等;通过现场勘察或设计不合理、清单项目错误,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大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支付条件良好的政府项目或银行项目。 2、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降低的子项目有:后期的工程项目,如粉刷、外墙装饰、电气、零散清理和附属工程等;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小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 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高价格。 4、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报价时,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利润增加。 5、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如土木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这样不影响投标总价,而一旦项目实施就可多得利润。 6、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报价。这类项目要具体分析,如果估计今后肯定要做的工程。价格可定得高一些,反之价格可低一些。 7、如项目业主要求投标报价一次报定不予调整时,则宜适度抬高标价,因为其中风险难以预料。 不平衡报价法应用时需注意的事项 不平衡报价法,对投标人而言是一种投标策略,而对招标人而言则可能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有时招标人将蒙受巨额损失。这就需要投标人在标书编制时注意多种情况。 1、首先投标文件要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如果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就可能成为废标。所以不可以部分清单项目不报价或在工程内容中故意增项、漏项或以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来实现不平衡报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清单及其计价格式由招标人统一提供。必须充分响应,对每一个清单项目都应详细分析并填报单价及其合价;而希望将工程内容故意增项或者漏项,在结算时通过调整得到补偿,这种情况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是不允许调整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如施工现场条件、材料运距、弃土运距等已经明确,只能通过采用合理的施工组织、先进的施工工艺等来达到竞争报价的目的,不能通过改变规定条件来偏离招标文件。 2、单价的不平衡要有适当的尺度,要在合理的范畴内进行调整,不能大畸高或畸低。评标委员会有可能要求投标人对那些被认为是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的项目单价提交单价分析。如果投标人能够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比如说有闲置的设备、有现成的临时设施或可供利用的库存材料、或拥有特别优惠的采购渠道、拟采用的施工工艺可使相关的单项工程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等等,业主一般不会在此类问题上过分计较。但如果个别单项工程的成本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所占比重较大,其投标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而投标人又无法自圆其说时,不排除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书“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单位分析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