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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专业问题知识库(2024年9月)

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何执行?

答: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具体明确建设工程中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如按《计算规范》或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2.按照《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哪些?

答:27号文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二是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三是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三者互不重复,分别计算,弃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具体划分标准详见27号文。

3.按照《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如何计价?

答:(1)工程量清单编制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项目,应按27号文附件2的规定,分专业单独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清单项目。其中:

①弃土(石)运输和消纳项目,需根据弃土(石)消纳处置方案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分别设置需消纳处置和(或)不需消纳处置的清单项目。弃土(石)须消纳处置时应在工作内容中增加弃土(石)消纳的内容。

②渣土运输和消纳项目,在分部分项工程中按清单补充项目单独编码列项,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应按现行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③建设工程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列项。

弃土(石)方、渣土项目的招标工程量,由编制人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27号文规定计价,并在工程计价汇总表中单独列明,且不应上调或下浮。

弃土(石)方、渣土消纳费用根据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自然密实状态的容重(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等计算确定。

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的费用标准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附件中的相应费率(费用标准)执行。

(3)投标报价编制

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填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的价格,但不得低于成本。

4.《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是否规定建筑垃圾消纳费结算时须提供相关票据才能支付?

答:27号文未规定建筑垃圾消纳费结算时须提供相关票据才能支付。按照27号文第三条有关规定第五款:“发包、承包双方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法。”,建筑垃圾消纳费的结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27号文附件2“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有关要求,弃土(石)运输和消纳项目需根据弃土(石)消纳处置方案分别单独设置需消纳处置和(或)不需消纳处置的清单项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须满足相关管理要求,结算时,结合消纳情况分别计量。

5.2019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2019年6月1日以后完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须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答:根据9号文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并执行《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划分标准的工程,按本办法执行。”2019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适用于9号文,此类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情形和方法按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需要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相较发出招标文件(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以非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时,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变化导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涉及的生产要素(数量和(或)时间)投入的变化。

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5.4.5项:“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如何理解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及合理约定该条款?

答:(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因此“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应为该工程项目全部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合计。

(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计取的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实质上是按相对固定的总额分摊到每个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减少的工程量将会使承包人分摊到相应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无法收回。同样道理,增加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将因此使承包人获得额外利益。

该合同条款设置应遵循出现工程变更时保持合同公平的基本原则,目的是预防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导致合同一方权益受损。同时,设置一定的触发条件,可以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还可以降低因协商产生的管理成本。

(3)为更加高效地发挥该条款的作用,发承包双方宜在约定“工程量偏差幅度”和“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提高该条款设置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果约定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过高才做出调整,其结果是该条款可能永远也达不到启动条件,起不到第2点所列作用。例如参照FIDIC(1999 版)红皮书第 12.3 款规定,“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10%以上,数量变化与清单单价的乘积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0.01%,或者数量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改变超过1%应当调整单价。”进行确定。

7.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矿物绝缘电力电缆敷设是按照刚性矿物绝缘电缆敷设编制还是按照柔性矿物绝缘电缆敷设编制?

答:按刚性矿物绝缘电缆敷设编制。

8.依据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保温风管与支架间的垫木是否需要单独计量?

答:不需要单独计量,已包含在保温子目中。

9.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第十册给排水 采暖 燃气工程附录中室内钢管、铸铁管道支架用量参考表中的干管与立支管如何区分?表中给水、燃气支架用量系数是按保温管道编制还是不保温管道编制?

答:立支管指与末端设备相连的立管,除此之外的其他管道均属于干管;表中给水、燃气支架用量系数是按不保温管道编制,如为保温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计算支架用量,设计未明确的可参考采暖、空调水保温管道支架用量相应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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