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2024〕16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建建管〔2022〕2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我厅根据相关施工规范标准,编制了《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现予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