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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计取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4〕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全省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合理确定和保障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资金,现将相关费用计取方式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项目。

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计取时,以不含设备费的工程造价(以下简称“计费造价”)为基数,区分0.5亿元以内、0.5~1亿元、1~3亿元、3~10亿元、10亿元以上等档位,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各档位内计费造价分别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计费造价不足0.5亿元的,按0.5亿元计算。

计费造价

费率(%)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0.5亿元部分(按0.5亿元计算)

0.24

0.34

0.44

>0.5亿元、≤1亿元部分

0.13

0.21

0.26

>1亿元、≤3亿元部分

0.06

0.09

0.11

>3亿元、≤10亿元部分

0.04

0.06

0.08

>10亿元部分

0.02

0.03

0.04

“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费”为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建筑业增值税在内的全费用价格。

三、上述计费方式主要依据《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标准》(T/SDSZ 11-2023)等编制,包括基础项和推广项要求的各项内容,已综合考虑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项目的交叉部分。BIM施工模型、建筑机器人、智慧厂站和智慧展馆建设等费用不含在上述费率中,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有创建智慧工地要求的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在编制工程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各类造价文件时,可结合建设星级,参照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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