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导造价工程师通过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0号)、《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4〕3号)等规定,现就开展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黑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办理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1.工程建设领域内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标准规范; 3.造价工程师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1.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期为4年,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 2.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须达到以下继续教育要求: (1)职业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12个月但未超过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每满1年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不足1年按照1年计算; (2)职业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申请注册之日前48个月内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3)注册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2个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有效的继续教育学时可在2个专业中重复使用。 二级造价工程师每次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提供申请注册之日前48个月内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申请重新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原注册证书注销之日(不予注册的,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年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不足1年按照1年计算);超过4年的,应提供申请重新注册之日前48个月内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1.参加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的,按系统记录的在线学习时间计算学时,每45分钟为1学时。参加培训人员可随时通过系统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应能体现出参加培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证书编号、参加培训时间、培训学时等关键信息。 2.参加面授培训,线下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的,每半天认定为4个学时,由活动组织单位依据材料录入继续教育系统,参加培训人员可通过系统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咨询电话:0451-82303570、5364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