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0.4条为变更估价条款。本条款在通用条款中分为变更估价原则和变更估价程序两部分:变更估价原则分为相同、类似和新增三种情形;变更估价程序按承包人申请、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的程序,并列明了时限要求。专用条款可在通用条款基础上细化、补充和修改。填写时需注意: (1)变更估价确定原则: 需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列明详细程序和时限,若项目实施有专业造价咨询服务,变更估价程序应增加造价咨询审核环节。 由承包人根据现行计价依据计价×(1-浮动率)【浮动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投标人承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定,其中材料价格原投标报价中有的,不得高于原投标单价。 (4)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当工程量增加超过 15%时,超过15%以外部分综合单价按原合同综合单价乘 XX 系数,当工程量减少超过 15%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原合同综合单价乘 XX 系数。 (5)如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存在不平衡报价),且该清单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发包人有权对超过工程量变化超过幅度范围以外部分综合单价作调整。 (6)当出现相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有多个投标单价时,优先顺序为:本单位工程、本专业其他单位工程。若同一单位工程相同清单中出现多个投标单价,则执行最低价。 (7)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如承包人投标文件同一材料有不同价格的,以其中最低价格为准。 □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但 XXXX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有的,材料价格按信息价×(1-投标报价下浮率)。 □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且 XXXX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询价确认后,询价材料不再下浮。 (8)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示例①: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结算调整后的计价基数乘以投标报价费率调整; 2)单价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条目第(3)款确定单价; 3)总价的措施项目费,按照结算调整后的计价基数乘以投标报价费率计算; 示例②: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结算调整后的计价基数乘以投标报价费率调整; 2)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因施工方案变化而调整; 3)总价的措施项目费不因施工方案变化调整; (9)对发包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结算时,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以上内容选自《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写要点问答》。
①类似项目界定原则,即如何确认是类似项目,需明确原则,如按清单规范编制的清单项目可以明确清单编码前 9 位相同的为类似项目;
②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需注明适用的计价依据、人工及材料价格、费率标准等确定原则;
③当同一项目中同一或不同单位工程中相同清单子目合同价有多个时,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优先原则。
(2)变更估价程序:
(3)因变更引起施工方案变化,措施费是否调整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与12.1条中保持一致。
示例如下:
10.4.1 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上述“类似项目”指与投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新增单价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单选)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清单计量规则和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浮动率=(1-(投标总价-不可竞争部分报价)/(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部分报价)×100%)]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下浮率的计算基数不含不可竞争部分报价,如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
由承包人根据现行计价依据计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浮动率=(1-投标总价/(招标控制价)×100%)]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