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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变更金额超20%,审计该如何应对?

固定总价合同以“总价包干”为核心特征,旨在将工程量与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然而,当结算时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20%时,原合同价的固定性基础被显著突破,审计工作需从合同约定、变更合法性、造价构成等多维度切入,以厘清责任边界、确保结算合规。以下结合实务经验,从审计框架与操作要点展开分析:

一、审计前提:界定变更性质与合同约束力

1. 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审查

首先需确认合同中“固定总价”的适用范围:若合同明确约定“除设计变更外总价不予调整”,则需核实变更是否属于设计变更范畴;若合同约定“变更超±5%部分可调”,则需按约定比例拆分计算。重点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第10.4条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导致计价依据冲突的情形。

2. 变更审批流程的合法性核验

审查变更签证单是否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三方签章,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变更需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规定。对于未按程序审批的变更(如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应判定为无效变更,不予计入结算。

二、核心审计维度:量化分析与风险穿透

1. 结算资料的真实性穿透审计

资料链闭合性检查:以变更指令为起点,核查施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签证单、计价凭证的时间逻辑与内容一致性,防止“事后补签”或“虚构变更”。

电子数据交叉验证:借助BIM模型或现场无人机扫描,对比竣工图与实际施工状况,重点核查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管线预埋)的变更工程量是否与记录吻合。

2. 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双重核定

工程量重算规则: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新计算变更部分工程量;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含一定风险幅度”,则需剔除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偏差。

综合单价争议处理:对于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项目,直接套用;无适用单价的,审查组价是否符合“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可对比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与行业定额水平,防止高套子目或虚增取费。

3. 价格调整的合规性审计

材料价差调整机制:若合同约定“主材价格超±5%部分可调”,需核查《主要材料价格确认单》中钢材、混凝土等大宗材料的采购发票与市场价差值,按合同约定公式计算调差金额。

政策性调整依据:对于人工费、规费等因政府调价文件产生的变更,需审查文件生效时间与工程施工周期的重叠性,杜绝“超期套用”现象。

三、争议解决:责任划分与审计方法创新

1. 变更原因的责任溯源

属发包人责任的变更(如设计缺陷、指令调整):审计时应全额计入变更金额,但需核查是否因承包人未及时提出优化建议而扩大损失。

属承包人责任的变更(如施工错误、擅自优化):相关费用应从结算中扣除,同时审查是否存在监理单位失职未及时制止的情形。

2. 大数据辅助审计技术应用

引入工程造价审计软件,对超20%变更的项目进行“三算对比”(合同价、变更签证价、结算价),通过算法模型识别异常项。例如,某厂房工程变更金额超合同价25%,经审计发现承包人将“常规墙面抹灰”变更为“防水抹灰”但未附设计变更单,最终核减违规变更金额127万元。

四、审计结论形成与风险防控建议

审计报告需明确变更金额超20%的合规性判定:若属合法变更,应在报告中列示“变更导致总价调整的计算过程”;若存在违规情形,需出具《整改建议书》,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审批手续或核减造价。

长效防控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变更超10%需重新议价”等细化条款;

2. 建立变更事项“月度台账”,动态监控累计变更金额占比;

3. 引入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变更发生时同步核验造价影响。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审计本质是“契约精神”与“事实求是”的平衡。当变更金额突破20%阈值时,审计工作需以合同为基准,以证据为支撑,通过全链条穿透审核,既维护合同约束力,又确保造价反映工程实际,最终实现发承包双方风险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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