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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造价工程师真的要被边缘化了吗?施工合同新版本隐藏的这些变化一定要看!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公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三份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截止2025年7月30日),消息一出即在造价行业激起千层浪。有从业者指出,新版文本中"监理"高频出现366次,而"造价"仅被提及8次,这一鲜明对比瞬间点燃了对造价工程师行业地位的担忧——难道造价工程师真的要被边缘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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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理"与"造价"的提及频次对比中,一个关键事实被忽略了:旧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造价"一词同样仅出现10次其中8次集中在调价相关条款,另有2次出现在附录部分。深入对比新旧版本后发现,造价相关条款并非被削弱,而是经历了从"粗放模糊"到"精细规范"的深刻变革。

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格调整

2017版合同对价格调整的规定较为宽泛,仅原则性提及因法律变化、市场波动等因素可调整价格,但对风险幅度值、调整方法等缺乏统一标准。例如材料价格波动,仅要求"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范围和幅度",导致实践中各项目标准不一。

新版本意见稿更细致,引入“风险幅度系数”和“基准价”。像材料单价涨跌在5%(举例)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了就按规则调整,还详细规定不同价格区间的调整方式,能更好应对市场波动,公平分担风险。

二、变更估价

2017版合同虽规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变化要调价,但对"工程量偏差超15%如何调价""变更价格如何确定"等关键问题缺乏细则,实践中常因"合理成本与利润"界定不清引发纠纷。

新版本意见稿明确工程量偏差超±15%的调价机制:增加15%以上,超部分综合单价调低;减少15%以上,剩余部分综合单价调高,且按合理成本与利润原则确定,更清晰,减少纠纷。

三、暂估价项目规定

2017版有招标确定、协商确定等方式,但规定简单,对复杂情况适应不够。

新版本意见稿新增“承包人直接实施”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明确程序和责任主体;对不用招标的,细化协商确定、发包人直接发包等情形的操作流程和权利义务,管理更灵活,利于控制造价

四、支付条款

2017版合同虽规定预付款、进度款支付节点,但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规定不清晰,导致承包人常面临"发包方拖延付款、维权无门"的困境。

新版本意见稿优化了支付条款,明确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比如逾期超56天,按LPR两倍付违约金;政府投资项目付款期限最长不超60天,保护承包人权益,促使发包人按时付款,保障资金流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造价条款的修订,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版本在价格调整、变更估价、暂估价项目规定和支付条款等方面的优化,使造价管理更加精细化,更好地保障了合同公平和经济合理性。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这些修订不仅有助于应对市场波动和行业变革,还能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企业和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变化,不断提升造价管理水平,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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