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中,措施费作为控制工程造价、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关键组成部分,其计取规则需同时遵循行业定额标准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常出现企业规定与定额规定在措施费计取范围、费率标准、计算基数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况,若处理不当易引发计价争议、增加项目成本风险,甚至影响工程履约效率。本文结合行业规范与实操经验,梳理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与具体路径,为企业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明确核心原则:厘清“法定依据”与“企业补充”的边界 处理两者不一致的首要前提,是区分定额规定与企业规定的法律属性及适用优先级。从计价逻辑来看,工程建设定额(如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计价定额)属于法定或强制性计价依据,其对措施费的分类(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基准费率、计算基数的规定,是保障工程计价公平性、合规性的底线要求,尤其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费用,定额明确其不得随意调整,企业规定不得与之冲突。 而企业规定通常是基于自身项目管理经验、风险控制需求制定的补充性计价规则,例如针对特定项目类型(如超高层建筑、装配式工程)细化措施费计算标准,或对定额中“可自主确定”的措施费(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设定内部管控上限。因此,处理两者不一致的核心原则需满足两点:一是合规优先,企业规定不得违反定额强制性条款;二是补充适配,企业规定可在定额允许范围内优化细化,若超出范围需通过合法程序调整。 二、分类处理路径:按“冲突类型”制定针对性方案 企业规定与定额规定的冲突,需根据措施费的性质(竞争性与非竞争性)、冲突内容(范围、费率、基数)分类处理,避免“一刀切”式解决。 (一)非竞争性措施费:以定额规定为绝对基准 定额明确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列为非竞争性费用,其计取标准具有强制性,企业规定不得突破该底线。若企业规定存在以下情况,需立即修正: 1. 企业自行降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或缩小其计取基数(如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未包含定额规定的其他项目费); 2. 企业将非竞争性措施费纳入“可让利”范围,要求项目在投标或结算中压缩该费用; 3. 企业新增非定额规定的扣除项(如以“项目简化管理”为由扣除临时设施费的部分比例)。 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需严格遵循定额要求:企业需修订内部规定,删除与定额冲突的条款,按定额明确的基数、费率重新制定计取流程;已签订的合同若存在此类冲突条款,需与合作方协商变更,确保非竞争性措施费足额计取,避免因费用不足引发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 (二)竞争性措施费:在定额框架内优化企业规则 定额对竞争性措施费(如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通常仅规定计算方法或参考费率,允许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若企业规定与定额存在差异,需结合项目特性判断合理性,而非直接否定: 1. 若企业规定的费率高于定额参考值(如因项目位于市中心,夜间施工噪声管控成本高,企业将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提高10%),需验证该调整的必要性——企业需提供成本测算依据(如夜间施工的人工溢价、环保罚款风险成本等),确保调整符合“实际成本匹配”原则,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结算时争议; 2. 若企业规定的费率低于定额参考值(如企业通过集中采购降低大型设备租赁成本,将设备进出场费费率下调5%),需建立内部管控机制——需明确该调整的适用范围(如仅针对自有设备项目,不适用于租赁设备项目),并留存成本节约的证明材料,防止因费率过低导致措施实施不到位; 3. 若企业规定新增定额未明确的措施费项目(如针对智慧工地建设的“施工监控系统租赁费”),需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措施费范畴——若属于为完成工程施工必需的非工程实体费用,需在定额“其他措施费”项下补充计取,并制定清晰的计算标准(如按工期或建筑面积计算),同时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合规性。 (三)计算基数与流程冲突:以“可操作性”为优化方向 部分冲突集中在措施费的计算基数界定(如定额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为基数,企业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或计取流程(如定额要求“按阶段计提”,企业规定“竣工后一次性计取”)。此类问题需结合项目管理效率与计价准确性平衡处理: 若计算基数冲突:优先采用定额规定的基数,若企业认为定额基数导致费用虚高(如措施项目费本身包含较高成本,再作为基数计取其他费用),可通过内部成本分析提出调整申请,经造价咨询机构论证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后的基数,避免与定额原则冲突; 若计取流程冲突:企业可在定额“按阶段计提”的框架内优化流程(如将“按月计提”调整为“按工程节点计提”),但需确保流程不影响费用足额计提(如节点划分需覆盖措施实施的关键阶段),且保留计提依据(如措施实施记录、费用支付凭证),便于结算审计。 三、长效管理建议:建立“合规+适配”的措施费管理体系 解决企业规定与定额规定的短期冲突后,更需通过制度建设实现长效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出现。 (一)动态同步定额更新,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企业需指定专人跟踪国家、行业及地方定额的更新动态(如定额调整通知、计价规范修订),在定额发布后30日内完成内部规定的合规审查,重点核查措施费的分类、费率、基数是否与新定额一致。对冲突条款制定修订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如成本管理部牵头,工程部、安全部配合)与完成时限,确保内部规定与定额同步更新。 (二)分类制定企业标准,细化“补充规则”细则 针对竞争性措施费,企业可结合业务板块(如房建、市政、机电)制定分类计价标准: 明确不同项目类型的措施费计取优先级(如超高层建筑优先计取“超高施工增加费”,市政项目优先计取“地下管线保护费”); 建立措施费成本数据库,收集过往项目的措施费实际支出数据,形成企业内部参考费率(如针对北方地区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企业费率可高于定额参考值5%-8%),并定期更新数据库,确保补充规则的合理性。 (三)强化合同与结算管理,固化“争议解决”条款 在项目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企业需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措施费计取的依据(如“以XX版定额为准,企业补充规则作为附件”),对企业规定与定额的差异项单独列明(如“本项目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定额费率上浮10%计取,详见本合同附件《企业措施费补充标准》”),避免后期争议。在结算阶段,需要求项目提供措施费计取的完整依据(定额条款、企业规定、实际实施记录),确保费用计取既合规又贴合实际。 结语 企业规定与定额规定在措施费计取上的不一致,本质是“企业管理需求”与“行业计价规范”的协调问题。处理此类问题需坚守“合规优先、补充适配”的原则,按措施费性质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动态同步定额、建立企业标准、强化合同管理等长效机制,实现措施费计取的合规性与合理性统一。这不仅能降低项目计价风险,更能提升企业造价管理水平,为工程质量与安全提供坚实的费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