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明确:什么是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业主需求调整、设计优化、现场条件变化(如地质不符)等原因,对原施工合同约定的 “工程范围、工程量、施工工艺、材料设备” 等进行的调整,常见类型包括:
工程量增减(如墙体砌筑面积从 1000㎡增至 1200㎡);
项目新增 / 取消(如新增阳台护栏、取消原设计的吊顶);
工艺 / 材料变更(如将涂料墙面改为瓷砖墙面、钢筋型号从 HRB400 改为 HRB500);
施工条件变更(如因地下管线改道导致基础开挖深度增加)。
变更价款的确定需避免 “口头约定”,必须以书面签证为依据,否则易引发 “三超” 现象中的结算争议。
二、变更价款确定的核心原则:“约定优先、合规计价”
首要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合同中通常会明确 “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需优先遵循,常见约定类型包括:
固定单价合同:约定 “工程量增减时,综合单价不变(偏差率≤15%),仅调整工程量”;
可调价格合同:约定 “材料价格波动超 ±5% 时,可调整价差”“新增项目按定额计价”;
总价合同:约定 “仅在工程范围变更时调整总价,工程量偏差不调整”。
示例:某固定单价合同约定 “工程量增减幅度在 15% 以内,综合单价保持 200 元 /㎡不变”,若实际工程量增加 10%(从 1000㎡到 1100㎡),则变更价款 = 1100×200=22 万元。
补充原则:合同无约定 / 约定不明时,按规范计价
若合同未明确变更价款规则,需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按 “就近匹配、公平合理” 原则确定,避免单方定价导致争议。
三、变更价款的 4 种具体确定方法(附适用场景与案例)
方法 1:采用 “已有综合单价”—— 适用于与原项目一致的变更
若变更项目与原清单中某项目 “工作内容、工艺、材料完全一致”,直接沿用原综合单价计算变更价款:
适用场景:工程量增减(如原清单有 “C30 混凝土梁” 项目,变更仅增加梁的浇筑长度)、相同项目新增(如原设计 10 层楼板,变更为 12 层,新增 2 层楼板与原楼板规格一致)。
案例:原清单中 “C30 混凝土梁” 综合单价为 1067.12 元 /m³(此前综合单价计算实例),变更后新增梁工程量 50m³,则变更价款 = 50×1067.12=53356 元。
方法 2:调整 “类似综合单价”—— 适用于与原项目类似的变更
若变更项目与原清单项目 “核心工艺一致,但局部有调整(如材料型号、尺寸变化)”,需在原综合单价基础上调整差异部分,不改变一致部分的价格:
调整逻辑:类似项目单价 + 差异部分价格调整(或 - 减少部分价格);
适用场景:材料型号变更(如原清单 “HRB400 钢筋” 改为 “HRB500 钢筋”)、尺寸调整(如原窗户尺寸 1.5m×1.2m 改为 1.8m×1.5m)。
案例:原清单 “HRB400 钢筋” 综合单价 6500 元 / 吨(含人工、机械、利润等),变更为 “HRB500 钢筋”,已知两种钢筋市场价差异为 300 元 / 吨(HRB500 更贵),人工、机械消耗不变,则调整后单价 = 6500+300=6800 元 / 吨,若变更用量 10 吨,变更价款 = 10×6800=68000 元。
方法 3:按 “定额计价法”—— 适用于完全新增的变更
若变更项目为原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 “全新项目”(如新增光伏屋顶、地下车库充电桩安装),需按工程所在地的 “消耗量定额 + 市场价格” 重新组价:
组价步骤:
按定额确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如《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规定充电桩安装人工消耗量 0.5 工日 / 台);
按当期市场价格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如人工 150 元 / 工日、充电桩设备 3000 元 / 台);
加入企业管理费(按 “人工费 + 机械费”×10%)、利润(按 “人工费 + 机械费”×6%),形成综合单价;
案例:新增 10 台充电桩安装,定额消耗量:人工 0.5 工日 / 台、机械 0.1 台班 / 台(台班费 200 元),市场价格:人工 150 元 / 工日、充电桩 3000 元 / 台,管理费费率 10%,利润率 6%:
① 单台人工费用 = 0.5×150=75 元;
② 单台机械费用 = 0.1×200=20 元;
③ 单台管理费 + 利润 =(75+20)×(10%+6%)=15.2 元;
④ 单台综合单价 = 3000(设备)+75+20+15.2=3110.2 元;
⑤ 变更总价款 = 10×3110.2=31102 元。
方法 4:“市场询价法”—— 适用于特殊工艺 / 新材料变更
若变更涉及 “定额未覆盖的特殊工艺”(如异形钢结构加工)或 “新型材料”(如石墨烯保温板),需通过市场调研、多方询价确定单价,再计算变更价款:
操作要点:需向 3 家及以上供应商询价,取加权平均价(或经业主确认的合理报价),避免高价垄断;
案例:变更采用 “石墨烯保温板”(定额无此材料),向 3 家供应商询价:280 元 /㎡、300 元 /㎡、290 元 /㎡,加权平均价 290 元 /㎡,结合安装人工、辅料费用 50 元 /㎡,则综合单价 = 290+50=340 元 /㎡,若变更面积 200㎡,变更价款 = 200×340=68000 元。
四、变更价款确定的 3 大程序要求(避免争议的关键)
书面签证先行
变更必须签订《工程变更签证单》,明确 “变更内容、工程量、计价方式”,需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方四方签字盖章(缺一不可),口头变更无效(易导致 “三超” 中的结算超预算)。
时效性管控
按规范要求,施工方需在 “变更确认后 14 天内” 提交变更价款申请(附计算依据:图纸、定额、询价单等),业主 / 监理需在 14 天内审核确认,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避免拖延导致价款争议)。
与工期联动
若变更导致工期延误(如新增项目需额外 20 天施工),需同步在签证中明确 “工期调整天数” 及 “窝工费补偿”(如人工窝工费按 80 元 / 工日、机械闲置费按台班费的 50%),避免后续索赔争议。
五、关键注意事项
工程量偏差的特殊调整
若变更导致某项目工程量偏差超 15%(如原 1000㎡增至 1200㎡,偏差 20%),需按规范调整综合单价:
偏差≤15%:单价不变,仅调量;
偏差>15%:超过 15% 的部分单价下浮(如原单价 200 元 /㎡,超过部分按 180 元 /㎡),避免施工方因工程量大幅增加而超额获利。
风险费用的划分
变更导致的材料价格波动,需按合同约定划分风险:
合同约定 “材料价差 ±5% 内由施工方承担”:若变更时材料价涨 3%,不调整;涨 8%,则仅调整超出的 3% 部分。
证据留存
需留存 “变更图纸、签证单、询价记录、定额条文” 等全套资料,若后续发生争议(如进入司法鉴定),这些将作为核心证据(呼应此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 “证据质证”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