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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或造价咨询人员一定要掌握的工程计量范围及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
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交付范围,以合同标的或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进行列项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7.1.4条规定: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应予计量:
①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
②承包人原因引起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
③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
④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⑤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第7.4.1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

单价合同下,应计量的范围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除去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价合同下,除工程变更外,应计量的范围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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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或造价咨询人员一定要掌握的工程计量范围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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