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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规则能否突破固定总价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曾被视为“一锤定音”的结算方式,但随着市场波动加剧,“情势变更”这一法律规则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么,真的能突破固定总价合同的刚性约定吗? 我们结合最新法律动态与实务逻辑,为你揭开其中的法律边界。

一、法律条文的“硬约束”与“软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

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当事人以工期内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固定总价的核心是“风险预先分配” —— 合同双方通过约定,将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交由承包人承担,这是意思自治与商业稳定的体现。但法律也留了“例外窗口”:若真的出现“情势变更”,仍有突破的可能。

二、情势变更的“三重门槛”:不是想破就能破

要以情势变更突破固定总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 时间门槛:价格异动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完工前。如果工期外的价格变化,与本合同无关。

• 原因门槛:价格波动是双方均无过错的客观事件,比如突发的政策管制、全球性原料危机等,绝非商业风险(如常规市场涨跌)。

• 幅度门槛: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司法实践中,常参考地方标准(如材料/人工费涨跌超10%),但最终需专业鉴定确认“严重失衡”。

三、工期责任的“蝴蝶效应”:谁的锅谁来背

• 若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的材料、人工涨价,不能用情势变更索赔,损失由承包人自担。

• 若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如疫情、地震)导致工期延长,进而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则可能符合情势变更的前提。

四、实务启示:别让“情势变更”成了“任性调价”的借口

1.承包人视角: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务必充分调研市场价格趋势,将潜在风险纳入报价;若施工中遭遇极端价格波动,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价格指数、政策文件),严格对照“三重门槛”评估是否符合情势变更。

2. 发包人视角:

面对承包人的调价请求,要重点审查“原因”与“幅度”—— 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是承包人延误导致还是客观原因?避免无依据的让步。

总结:情势变更规则是固定总价合同的“例外通道”,而非“常规出口”。它的适用门槛极高,本质是在“合同严守”与“实质公平”之间寻找平衡。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需清晰认知这一规则的边界,才能在工程结算的博弈中掌握主动。

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则)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对当事人一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除外。

二、辅助法律原理与实务参考

• 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价格风险的分配具有法律约束力。

• 过错责任原则:若工期延误系一方过错导致,相应价格风险由过错方承担,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合同编中过错责任法理的延伸应用。

• 司法实践参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人工价格涨跌幅度参考(如涨跌超10%的初步判断标准),虽非法律条文,但在实务中常作为情势变更“幅度条件”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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