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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

一、工程索赔概述

1.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双向法律行为。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均享有索赔权利,但实践中存在显著差异:发包人索赔多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除保证金等方式实现,流程简便且索赔额通常较小;承包人索赔因涉及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多重环节,实现难度相对较大。

2.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索赔的核心是合同权利的主张,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狭义上的工程索赔特指承包人针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向发包人提出的补偿要求(即施工索赔);对应的,发包人针对承包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的赔偿主张,称为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外部因素导致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权利行使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无过错方求偿”,即索赔成立的前提是承包人对损失发生无过错,且损失与对方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施工索赔的核心适用情形

1.结合《民法典》第58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条及工程实践,承包人可主张索赔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11类:

2.施工条件提供违约: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三通一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及场地平整)施工场地,或未及时办妥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移交手续。根据《民法典》第577条,此类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承包人有权索赔。

3.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包括图纸修改、技术标准调整、工程量增减等),导致承包人重复采购、施工机械重新调配、已完工程拆除或等待图纸等额外成本支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0.1条,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可据实索赔。

4.工程价款支付违约: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79条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

预付款逾期支付的,承包人可在预付期满后10天内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未付款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主张自应付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及停工损失;

5.进度款逾期支付且未达成延期协议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6.甲供材料设备违约: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在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或交付时间上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施工中断或工期延误。依据《民法典》第582条,承包人可就材料设备更换、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索赔。

7.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当(如不合理压缩工期)、施工中断、现场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施工效率下降,产生额外人工、机械、材料成本。根据《民法典》第584条,此类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8.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施工中遭遇的实际自然条件(如地质断层、极端天气)或人为障碍(如地下障碍物)比招标文件描述更为恶劣,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成本上升。需注意的是,此类索赔需满足“不可预见”要件,即该条件超出行业常规认知范围。

9.工期延长或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如设计滞后、付款逾期),或发包人书面要求延长工期但未承担相应成本的,承包人可分别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需明确的是,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可独立主张,并非必然同时成立。

10.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因发包人破产、违约解除合同或政策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终止或放弃的,承包人可主张两部分损失:一是盈利损失(合同总价款与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费用的差额);二是实际损失(已投入费用减去已结算工程款)。

11.物价上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3.4.1条,可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或动态结算公式调整合同价款。

12.货币贬值: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中,若合同约定货币贬值补偿条款,承包人可根据官方公布的汇率变动幅度主张索赔,补偿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确定。

13.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包括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的地下设施、国家政策或法规调整(如税费改革、环保标准提升)等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的情形。

(二)工期索赔

1.工期索赔是承包人针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要求发包人顺延合同工期并免除延期竣工违约责任的主张。其核心目的是“免除责任+补偿损失”,即不仅要避免承担延期违约金,还要就工期延误造成的窝工、机械闲置等损失获得补偿。

2.工期索赔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明确的工期延误事实(需有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日志等证据佐证);

②延误原因归责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

③延误工期超出承包人可控范围,且承包人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

3.发包人应对方式:

①同意工期顺延,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按调整后计划实施;

②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如增加施工班组、延长作业时间)弥补工期损失,此时承包人可额外主张加速施工产生的费用(如夜间施工补贴、机械租赁费增加等)。

4.工期索赔的依据:

①合同文件(包括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工期顺延条款);

②双方确认的工期修改文件、监理工程师签证;

③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气象记录等原始资料。

(三)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是承包人针对非自身原因产生的额外支出,要求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主张,其基本原则是“补偿实际损失”,不具有惩罚性质。根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且需有充分证据佐证。

2.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完成额外工作的人工成本、工效降低导致的人工增量、法定工资上涨、窝工人员工资及补贴等;

②材料费:实际用量超计划用量的差额、材料价格上涨超出风险范围的部分、材料超期储存费用等;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台班费、工效降低导致的机械使用费增量、停工期间的机械窝工费(按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计算);

④分包费用:分包人因同一索赔事件产生的索赔费用,需纳入总承包人索赔总额,且需提供分包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⑤工地管理费:额外工程或工期延长期间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需按实际发生比例分摊;

⑥利息:包括拖期付款利息、工程变更导致的投资利息、索赔款利息、错误扣款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⑦总部管理费:工程延误期间承包人总部产生的额外管理费用,按合同约定比例或行业惯例分摊;

⑧利润:仅在工程范围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导致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情形下可主张,利润率按原报价单约定执行。

3.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①总费用法:计算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实际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得出索赔金额。该方法简便但易产生争议,仅适用于无法分项计算损失的特殊情形,且需扣除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

②修正的总费用法:对总费用法进行三项修正:1)仅计算索赔事件影响时段的费用;2)仅计算受影响项目的费用;3)采用合理费用标准(而非原合同报价)。该方法更具合理性,适用于多数复杂索赔案件;

③实际费用法:按索赔事件影响的费用项目逐项分析计算,累计得出总索赔额。具体步骤为:1)列明受影响的费用项目;2)计算每个项目的额外支出;3)汇总各项费用。该方法最能反映实际损失,是国际工程中最常用的计算方式。

(四)施工索赔的程序与时限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索赔程序和时限具有严格法定性,承包人未按规定执行将丧失索赔权利: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索赔意向通知,明确索赔事由、影响范围及初步损失估算;

3.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条款、签证记录、费用凭证等);

4.监理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补充证据;

5.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证据的,视为索赔报告已获认可;

6.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阶段提交阶段性索赔意向通知,事件终止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答复程序同上。

7.需特别注意的是,28天时限为除斥期间性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延长,否则超期将丧失胜诉权。

(五)施工索赔的关键环节

1.索赔意向书的提交

①索赔意向书是承包人主张索赔的初始文件,核心要求是“及时、明确、留痕”:

②内容:索赔项目名称、索赔事由及法律/合同依据、事件发生起止日期、初步损失估算(无需详细计算);

③程序要求: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双方现场核对;提交后应及时抄送发包人及相关方;

2.索赔起止日期计算规范:

①延期提供图纸:起算日为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第29天,结束日为图纸实际收到日;

②恶劣气候:起算日为气候影响开始日,结束日为影响终止日;

③工程变更:起算日为变更指令收到日,结束日为变更工程完工日;

④不可预见条件:起算日为条件出现日,结束日为问题解决日;

⑤外部环境影响:起算日为影响开始日,结束日为影响消除日;

⑥监理指令:起算日为指令收到日,结束日为指令完成日。

3.同期记录的制作

①同期记录是索赔证据的核心来源,需满足“实时、完整、可验证”要求:

②记录内容:现场实际状况、人员/设备闲置清单、工期延误天数、工程损害程度、费用增加明细(含票据编号、金额);

③形式要求:每日记录,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涉及现场损失的,需附照片、视频(需标注时间、地点、拍摄人)并经监理签字;

④保存规范:按事件分类归档,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扫描件,确保随时可查阅。

4.阶段性报告与最终索赔报告的提交

①阶段性报告:索赔事件持续期间,每月提交一次,说明损失进展、费用累计情况及新增证据;

②最终索赔报告:事件终止后28天内提交,需包含以下内容:

③承包人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④索赔申请表(列明索赔项目、依据、金额、工期);

⑤索赔意向书及批复文件;

⑥编制说明(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的详细描述);

⑦证据附件(合同文件、签证记录、费用凭证、同期记录等)。

(六)施工索赔的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索赔时效,超期将丧失权利,建议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证据收集;

2.遵循合同约定程序,不得跳过“索赔意向通知”直接提交索赔报告;

3.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避免提交伪造或无关证据;

4.索赔金额计算应精准,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避免高估冒算;

5.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再启动仲裁或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七)施工索赔的证据体系

1.索赔证据是索赔成立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承包人需提交以下两类证据:

2.基础证据:

①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附件);

②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交底记录、变更指令、技术规范);

③验收文件(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告);

④支付凭证(预付款、进度款支付记录、发票)。

3.索赔专项证据:

①签证文件(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工期顺延签证);

②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需体现双方确认意见);

③现场记录(施工日记、工长日志、机械使用记录、材料进场记录);

④损失证明(费用发票、租赁协议、工资表、材料价格波动证明);

⑤电子证据(现场照片、视频、录音,需附原始载体及公证文件);

⑥第三方证明(气象报告、地质勘察报告、造价咨询意见)。

⑦需特别说明的是,电子证据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66条要求,即通过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确保未被篡改。

(八)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1.协商:双方就索赔事项自行沟通,达成书面协议,是最高效的解决方式;

2.调解:由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主持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3.仲裁: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提交约定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4.诉讼:未约定仲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

发包人反索赔是指因承包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行使行为。广义上还包括索赔预防,即通过合同管理、过程控制等方式避免承包人提出不合理索赔。其核心特征是“违约追责”,即基于承包人的过错行为主张损失赔偿。

(一)反索赔的法律与合同依据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版)第32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2.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6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第19条(反索赔程序);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质量、工期、付款的具体约定。

(二)反索赔的核心类别

1.工程质量反索赔

①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如未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发包人可主张以下权利:

②要求承包人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③若修理、返工后仍未合格或逾期未完成,可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因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或发包人实际损失(如运营收入损失)的,可主张赔偿。

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版)第41条,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工期延误反索赔

①因承包人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当、人员设备不足、材料供应滞后)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主张:

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参照《民法典》第585条确定,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③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发包人盈利损失、贷款利息增加、额外监理费、临时租赁替代建筑的费用等。

④需注意的是,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租赁合同、财务报表等),且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得重复主张。

3.工程保修反索赔

①保修期内,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如接到维修通知后逾期未派员维修),发包人可:

②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承包人追偿;

③因质量缺陷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主张赔偿责任。

4.解除合同反索赔

①因承包人根本违约(如擅自停工、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主张:

②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支付的超额工程款;

③赔偿重新发包的工程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

④赔偿工期延误及其他实际损失。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

①若承包人未按约定向指定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且未提供付款证明的,发包人可:

②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扣除保留金);

③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如数扣回,若存在差额,可向承包人追偿。

6.其他反索赔情形包括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事故损失、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等情形,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赔偿。

(三)施工索赔的预防与应对

1.索赔预防策略

①索赔预防是发包人反索赔的核心环节,通过事前控制降低承包人索赔概率:

②招投标管理:规范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流程,推行设计监理制度,避免边施工边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分担原则,细化工程量清单,减少歧义;

③计划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工期、质量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④合同管理:签订内容全面的合同,明确索赔程序、时限、证据要求、费用计算标准,对风险范围(如物价波动幅度)作出清晰约定;

⑤监理管理:明确监理职责,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严格审查,分清责任主体,对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签证;及时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对承包人索赔的审查与应对

①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后,发包人应按以下步骤审查:

②审查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无依据的索赔应直接驳回;

③审查证据真实性:核实证据是否伪造、是否与索赔事件相关,电子证据需核查是否经过存证;

④认定责任主体:区分是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还是双方混合责任,混合责任需确定责任比例;

⑤审查减损义务:若承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停工后未及时遣散多余人员),对扩大损失部分可不予赔偿;

⑥审查索赔时限: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出索赔的,可拒绝受理;

⑦核定索赔金额:审查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高估冒算,工期索赔是否与实际延误天数一致。

四、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

1.预期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该规定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提供了法律基础。

2.需明确的是,预期可得利益索赔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利益具有可预见性,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该利益;二是利益具有确定性,即该利益能够通过合同履行实现,且金额可合理计算。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适用情形

1.发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超过56天、擅自解除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等情形,承包人可主张合同履行后的盈利损失;

2.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停止施工某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原合同约定工作,承包人可就该部分工程的预期利润主张索赔;

3.其他发包人违约情形: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关键施工条件导致工程长期停工,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包人可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三)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注意事项

1.避免放弃权利:投标文件或合同中若存在“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条款,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依据《民法典》第151条);签署合同终止、结算文件时,不得轻易放弃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权;土木工程网

2.提前告知预期利润:签约前,承包人应书面告知发包人案涉工程的预期利润率(可附成本测算报告),为索赔时的利润计算提供依据;

3.把握索赔时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4.聘请专业顾问:建议委托具备工程法律和造价知识的专业律师或咨询机构协助,确保索赔方案合法、计算精准。

(四)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预见性规则”

1.根据《民法典》第584条,预期可得利益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以下因素认定“可预见性”:

2.合同性质及行业惯例:工程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重要参考依据;

3.违约方的认知水平:发包人是否知晓承包人的成本构成及预期利润;

4.损失的关联性:预期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5.需注意的是,发包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如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运营收益损失)时,同样需遵守预见性规则,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益损失的确定性。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民法典》第799条第2款: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版)第16条第2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后果解析

1.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得再就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如拒付工程款、要求维修赔偿);

2.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责任除外:无论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均需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3.保修责任不免除:工程虽未经验收,但承包人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自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4.工期认定:擅自使用日期可视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再承担此后的工期延误责任。

(三)风险提示

1.发包人应严格遵守竣工验收程序,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否则将承担质量风险和法律责任;

2.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使用,应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划分、保修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3.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应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并留存证据,避免因工程使用导致质量责任争议。

六、最新规范修订核心要点汇总

1.法律依据更新:《合同法》相关条款统一替换为《民法典》合同编对应条款,核心条款包括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第585条(违约金);

2.行政法规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版)强化了责任主体责任,完善了质量监督机制和处罚力度,明确了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3.司法解释更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细化了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保护等规则;

4.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明确了索赔程序、时限、证据要求等具体操作规范;

5.证据规则补充:新增电子证据的采信要求,明确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固定方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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