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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动办发〔2025〕4号

 

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人防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防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二)人防工程估算指标;

  (三)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

  (四)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五)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人防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应用国家和省工程造价数据交换的相关标准,保障基础数据、计算过程、输出格式的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或结算价格。

 

第三章 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人防工程造价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

  人防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应附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附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并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招标文件、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施工图、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并严格遵守邀请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中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价应按照中标价确定,其他合同应以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从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人员应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匹配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各专业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过程中发生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发现问题不如实汇报,使工程造价不合理部分超过规定者,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发现有利用职权进行不恰当干预时有权进行抵制。对违反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造价编制及审查,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应向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七条 开展人防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同时废止。

( 2025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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