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合同形式 合同价格如何确定和支付是关键条款,epc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形式: 总价合同 特点: 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国内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地下工程等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部分,常采用此方式或“地下单价、地上总价”的组合模式。 以上两种合同形式衍生出的总价控总额、单价下浮率模式 总价控总额:指项目的最终结算或合同总金额不能超过一个预先设定的上限(即预算或控制价),无论单价如何变化,最终的花费总和必须锁死在这个“总额”之内。 单价下浮率: 指在某个基准单价(通常是预算定额价、信息价或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按一定的百分比进行下调,它是实现“总价控总额”的核心手段和杠杆。通过降低每个分项的价格,从而降低总价。 公式: 执行单价 = 基准单价 × (1 - 下浮率) 下浮率模式下的造价控制 针对EPC项目下浮率模式常引发的造价失控与结算争议,其根本在于控制基准后置、过程管理脱节。为此,必须建立贯穿项目全周期的动态造价管控体系,核心是:在概算阶段锁定控制基准,在施工图阶段将成本控制做实,在结算审计阶段完成最终闭环与确认,实现从“概算控得住”到“结算锁得死”的全程可控。 第一步:控制总纲与基准——锁定概算与招标 这一步主要目标是将投资概算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造价控制基准,为后续所有控制行为奠定基础。 1. 确立“模拟清单+最高限价”的刚性双控基准 第二步:将控制基准做实为具体成本——施工图设计与预算 本步骤目标是确保施工图设计成果严格受控于概算基准,并通过财评前置将“纸面控制”转化为“公认的成本事实”。 1. 实施施工图预算财评前置,完成成本“硬约束” 第三步:以过程监控保障结果锁定——施工与结算审计 本步骤目标是通过严密的合同履行与支付管理,确保前期控制成果不被侵蚀,并最终在结算审计中完成造价的闭环确认。 1. 推行与清单造价挂钩的进度款支付机制 总结:从“被动审减”到“主动控制”的体系转变 通过上述三步管控,EPC项目的造价管理实现了根本性转变: 控制时点前移:从结算审计环节大幅前移至概算招标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最终,使项目造价在概算阶段立下“标尺”,在施工图阶段得到“锚定”,并通过全过程管理在结算时平稳“着陆”,从而系统性解决下浮率招标模式下的传统顽疾。 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特点: 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一般不调整。这是国际EPC和国内企业投资项目的主流和鼓励方式。
风险分配: 绝大部分成本超支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
价格调整情形: 通常仅限于法律法规变化、业主变更、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调整等少数情况。
单价合同
风险分配: 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单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价格调整情形: 工程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测量。
以批复概算为根本,在招标前编制具有约束力的项目模拟工程量清单,并据此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要求投标人基于模拟清单报出综合下浮率,并明确约定:下浮的基数仅限于未来经财评审定的、该模拟清单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的造价,从源头上避免因工程范围或内容变化导致基数失真。
2. 在招标契约中固化造价控制规则与责任
将下浮计算规则、变更签证计价原则(是否参与下浮)等写入核心合同条款。
要求投标人提交《限额设计与造价控制方案》,并将其履约承诺与后续评价、支付挂钩,将成本控制责任前移并固化于合同。
强制设定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全面施工前的预算财评节点。财评机构出具的审定价,是衡量设计成果是否超概、成本是否受控的法定依据。
建立偏差预警与纠偏机制:若财评审定价超出合同约定的控制目标(如最高限价的一定比例),则必须启动设计优化或合同调价程序,确保在施工前将成本压实在可控区间。
2. 推行设计与造价的同步一体化管理
管理重心从“事后审图”转向“过程控概”。造价工程师需深度介入设计各环节,实时比对指标,确保施工图设计不突破限额。
利用BIM等技术进行设计阶段的工程量快速精准核算,提前暴露并解决造价偏差。
改革支付方式:进度款= (经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模拟清单造价 × (1 - 中标下浮率)) 。此举使支付金额与合同计价规则自动同步,杜绝超付,并倒逼施工管理精细化。
2. 建立变更签证的“事前造价审批”屏障
所有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完成造价影响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明确变更项目计价规则,严格区分是否参与原下浮,防止成本通过变更无序溢出。
3. 以结算审计完成造价的最终闭环与确认
结算时,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公式进行汇总:财评定案的清单内造价×(1-下浮率)+ 审定的变更签证等费用。
结算审计的作用是对整个管控过程的最终校核与确认,而非争议的开始。前期清晰的规则、过程完备的记录,将使审计结论水到渠成,真正实现造价的“锁死”。
控制依据硬化:从模糊的下浮率谈判,转变为基于模拟清单和前置财评的硬化数据控制。
控制过程闭环:支付、变更等过程管理环节均与联动,形成管理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