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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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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保障企业防疫物资。房地产、建筑、市政公用企业复工复产,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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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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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缴款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缴纳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缴纳出让金。网上支付凭证可作为出让金缴纳凭证。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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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可计入工程造价。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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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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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需要赶工的建设项目,应明确赶工 费用的计取,计取办法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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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审批进度。在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已出具后,可先行组织施工图技术审查,若初设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未发生更改,可以依据之前施工图审查内容进行报批。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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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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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进入南京市场,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暂缓缴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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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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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市工程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 序,减少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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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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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市场行情进行约定,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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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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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19〕67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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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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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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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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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