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00年月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层面上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同时,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工程无标底招标法也开始使用。近些年来,针对这些不同的形式,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 最低价中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它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往往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不计成本的低价竞争,兰玲玉和陈勇先后剖析了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工程风险体系尚未形成约束机制;成本价难以界定[1] (2)。基于这些难题,他们先后提出了一些实施的保证措施。第一,完善建筑法规,树立信用意识;第二,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完善工程风险转移体系;第三,培育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通的评标专家队伍。而赵燕青更深入地提出了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注意事项(3)。首先,资格预审要严格把好关,确保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都有较强的实力来完成该项目;其次,技术标书的评审要仔细;最后,严格审查商务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