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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课程培训讲义

  • 资料大小:43.4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9-07-03 11:54
  • 发布作者:听说,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gc5.com
  • 安全检测 瑞星 江民 卡巴斯基 金山
介绍: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2)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转包、肢解分包、不具备资质条件、分包商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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