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天发布了《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细则》(试行),其中对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标准进行很详细的规定。
如果你的工地正在搞文明施工,那么可以借鉴参考一下。这个细则说明很详细,完全可以指导操作。本文节选自《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细则》(试行),如需完整电子版(word)请点击下部阅读原文,或者在公众号回复 文明施工 四个字,即可看到下载地址。
第二 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围挡设计、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消防设计、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订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及建立台帐,保留相关凭证,作为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
(八)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施工围挡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 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 主要道路的围挡上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面积应不少于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30%(具体比例要求以市文明办通知为准),公益广告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鼓励设置能反映民族特色和城市特点的围挡;
(三)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四)中心城区主要路段(18米及以上道路)、镇区主要路段(24米及以上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应采用砌体或装配式彩钢板等硬性材料搭设(彩钢板材料厚度不小于1.2mm),围挡下面设置0.2-0.5米高的砌体基础(外批水泥砂浆)。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区域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和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大门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费保卫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并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公示标牌栏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开工、计划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编号;
5.监督投诉电话;
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7.其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四)应保持工地大门内外及围挡外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积水及建筑垃圾,每天施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五)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第五条 在建建筑物围闭
(一)在建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安全防护和消防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并保持整齐、洁净、美观,张挂安全警示标志、标语;
(二)密目式安全立网必须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
(三)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杆件不得有明显锈迹,涂上警示漆并张挂警示标志;
(四)外脚手架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涂上彩色间隔斜线警示标志;
(五)施工场地材料堆放区、加工区、施工通道、设备区等区域必须围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条 车辆冲洗设施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内侧按要求设置洗车槽、高压洗车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三级沉淀),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第七条 扬尘控制措施
(一)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易造成扬尘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
(二)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装置,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鼓励施工单位采购专业的洒水降尘设备;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立体降尘措施,外脚手架外立面不大于18米设置一道喷雾降尘设备,鼓励施工单位研究并使用移动式立体降尘措施。
第八条 材料堆放
(一) 建筑材料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并应当采取防火、防雨、防锈蚀等措施;
(二) 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工程基坑、围墙、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 生活区设置
(一)宿舍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防火等级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要求,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配足灭火器材并保证可靠有效。宿舍区临时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
(二)宿舍内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米,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床铺不应超过2层;
(三)宿舍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四)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当注意季节性及流行性传染疫情的防护工作,应当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冬季应当采取保暖和防止煤气等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五)宿舍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在生活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筑消防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且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放场等的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二)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
(三)施工现场应当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设置消防水源,保证灭火器材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明火作业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运输
(一)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施工单位应签订承诺书,建立相关工作台帐,确保建筑垃圾流向;使用密闭加盖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施工现场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若采用人工拆除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应当及时清运出工地;
(四)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六)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噪音防治
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三条 污水排放治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