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有些人对安全生产存在一些认知误区,而认知误区会让人产生不安全思
及行为,进而有可能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就几个常见的认知
误区进行深入分析,供同行参考。
个别工人思想观念有待提高,认为工程与自己无关,安全事故责任由安全员等承担。但这种认
知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201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从业人员的法定责任,即从业人员“应该遵守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可以是“直接从
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同时明确了入刑标准的后果为“死1人,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或其他重大损失”。
(3)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简单理解就
是“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可追究刑责”。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结论: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
因此,不应心存侥幸。如果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生事故不仅影响工程质量,还
可能会有牢狱之灾。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任何人都应遵章守纪。
探讨完工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再来谈一下普通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个别工人不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认为身为打工人员仅需做好分配给自己的工作,没有其他义
务。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明确工人享有以下权利。
(1)签劳动合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2)了解危险因素、防范应急措施,提安全建议的权利。
(3)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4)紧急避险权。
(5)工伤保险外的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明确了工人应履行的义务。
(1)遵章守纪、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同时也是权利)。
(3)发现隐患要报告的义务。
作为从业人员一定要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知道自己的权利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不
受侵犯;只有明确自己的义务,才能知道哪些事是应做的。正如《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
前面探讨了从业人员的2个认知误区,接下来看一下除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施工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个别管理人员认为,《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其他管
理人员鲜有提及,于是认为与安全关系不大,发生安全事故不会导致牢狱之灾。但实际并非如
此,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全员、全岗位的责任制,当然包括
管理人员,并且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将进行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处罚对象的描述有多处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表明处罚对象并不仅局限于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而是广泛针
对有责任的人员,当然包括管理人员。
(3)《“两高”司法解释》第一至四条明确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
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都包
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
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犯罪主
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如果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
任,并且“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
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就完全有可能按故意杀人罪
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能承担最高死刑的刑事责任。
安全并不仅是安全员的事,与工程中每一个人都有关系,如果不认真履职,发生安全事故,仍
需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从业人员都有安全责任,安全绝不仅与安全员有关,与生
产有关的每个人都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尽职履责,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