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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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