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要求有哪些?
1 质量事故的报告
(1)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勘察、设计、材料、违反基建程序、施工方法和违章作业等),均应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并在事故发生后2日内上报建设公司工程部(口头报告应在1日内)。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一般质量事故应在每月质量报表上报时向建设公司工程部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时应分阶段上报,在发生事故的24小时内应书面通知建设公司工程部,并由建设公司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2 质量事故一般按其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
(1)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内的质量事故。
(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a.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
b. 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基础严重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使用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c. 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d.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其中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分别为10—30万元、30—100万元、100—300万元、3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