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动扶梯底部设自动喷水灭火的问题有哪些?
2005版【高规】7.6.3.3强制性条文规定: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该条规定,一些设计和审图人员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认为:自动扶梯最下一层的底部属于自动扶梯底部,在该处设灭火喷头即可;而一种理解认为:每一层自动扶梯斜面的底部,都属于自动扶梯底部,要求在自动扶梯每一层的斜面下部均设置灭火喷头。
对于此问题,水消防分会简报2006总第5期上,由全国水消防分会秘书长黄晓家总工和北京市消防局白洁工程师撰文认为:仅在最低处自动扶梯的下部设置喷头即可。主要论点是:自动扶梯的传送带表面是阻燃橡胶,其它的均为金属机械部件,其本身起火的可能性很低很低,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而且万一起火,自动扶梯周围的防火卷帘自动落下,把自动扶梯与其它区域隔离。再者在每层的这个部位设置喷头也很不方便,因此建议不每层设置喷头。但是,在最低一层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商家往往会存放许多可燃物,起火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设置喷头。
我们认为上述论点很有道理。在我们的消防审查工作中,也是按此观点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