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用电及负荷等级
1.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2.不同负荷等级供电要求
二、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
1)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设计方案。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7)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2)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3)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4)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②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5)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3.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敷设
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
4)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