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的履行
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包管理条例外,尚有其他几点注意事项:
1.分包商履约担保。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分包商,应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一旦出现分包商履约不得力、不到位等违约或侵权情形时,总包方除了有权从工程款中抵扣相应款项外,还有权以分包商事先提供的履约担保抵偿因此发生的债务。
2.对于分包工程签证,格式宜统一由总包起草,总包在收到分包商的签证单后,签字或盖章时应注明“以业主最终确认为准”,避免总包先予确认而业主却不确认使得总包无辜受损。
3.在分包商施工不得力,总包自行施工或者委托第三方施工前,应先经催告。只有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总包商给予的宽限期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时,总包才可代为施工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对于分包商已完成施工界面应通过第三方见证的方式加以固定,以避免因已完工程量无法确定发生争议。
4.结算时,在将分包商编制的结算书作为总包工程结算资料的一部分送交业主审核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分包商与业主的直接接触。如确有必要对分包结算资料不作任何改动直接送交业主,则应要求分包就结算资料声明仅是分包自行编制计算,在未经业主审核且业主审核结果未经总包书面同意前,结算金额对总包没有约束力。
5.指定分包问题。由于实践中,指定分包往往并不听从总包管理,导致总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均无法有效管理,进而致使整体工程进度延误、质量不达标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等等。而总包合同中,业主往往要求总包对总包范围内的一切事项包括指定分包工程质量、进度等也应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总包应积极留存实施管理行为的相关记录,对于所实施的管理指令应同时抄送业主和监理。如果业主在总包合同中保留了对指定分包的更换权,在出现分包方严重违约、总包方要求业主更换分包而业主对此却不作任何积极指示时,因此产生的后果业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