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中债权转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又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从以上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债权转让不仅要求债权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且应当具有处分该债权的行为能力,尤其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更应注意。
(3)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其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做出适当的限制,有利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债权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生效时生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接到债权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消转让权利的通知。
(4)有的权利转让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资企业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且其成立和实施涉及国家的利益,有些合同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此类合同的成立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