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房主)的连带责任降低了无资质雇主的违法成本
目前法院在审理农村无资质建房纠纷案件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的规定。但是,《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规定发包人的连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害雇员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但是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在责任承担上反而比有资质的雇主为轻,这无异于从法律上降低了无资质雇主的违法成本,鼓励了无资质建筑商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