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之简析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首先,对“履约保证金”的范围而言,本站律师认为其涵盖包括履行合同工期和工程质量的保证金。
其次,对相当多的案例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以及保证金如何返还,如何扣留等做如下简要分析。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不同于我国《担保法》现有的五种方式。我们知道《招标投标法》是2000年1月1日实行的,在这之前的《担保法》里有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法》里并没有履约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因此,无论是设定质量保证金亦或是保证金都符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当合同约定如果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或者有的合同还约定只要出现了质量事故,这个履约保证金即不予返还了,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否显失公平?本站律师认为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过或者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那就不应该返还了。但是,假如说,他有2000万的履约保证金放在那里,违约只造成100万的损失,你要求2000万都不还了,这显然不公平。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特征及其作用,应该是违约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保证金用以弥补。所以,弥补损失后多余的部分应该返还给支付保证金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