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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来源
  1、委托开发
  2002年6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与江西圳昌公司投资实业公司(下称圳昌公司)签订《县政府大院开发建设合同书》约定,由圳昌公司开发建设该县政府大院。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向该县人民政府出具授权书,委托圳业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2、施工建设
  2002年6月,圳业公司先后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国利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项目分别为该县行政中心建设工程县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及宾馆;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424万元;工程项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变更通知书、签证单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圳业公司与该县政府决算价格,最终价格以该县政府审定认可的造价为基础;工程项目全面竣工结算后,圳业公司半年内需向国利公司支付90%工程款,土建保修期满付7%,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国利公司同意在工程总造价上让利8%。结算依据为2001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按三类取费等。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圳业公司)收到承包人(国利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设过程中,圳业公司向建设单位该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六份工程变更单,并由其和国利公司、监理单位的代表签字后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经圳业公司上交建设单位审批,但有两份工程变更单没有得到建设单位代表的签字,一份没有设计单位代表签字。
  3、竣工结算及纠纷
  2004年8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圳业公司分别于2004年9月23日、11月8日和12月30日收到国利公司递交的工程决算书。该《工程决算书》反映的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474.29万元。
  2005年1月8日,该县人民政府、圳昌公司与国利公司三方召开了关于工程款决算会议。在会议上,国利公司的项目经理熊小平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承认已经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诺在圳昌公司与县人民政府有关工程总结算完成前,不再索要工程款。圳昌公司也盖章确认该纪要内容。而圳昌公司与该县人民政府的工程结算至今尚未进行。
  2005年5月,国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圳业公司清偿工程款人民币1210万元及及利息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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