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的股权托管、代管
有一部分项目的转让过程中,融资方会采取对项目公司的股权采取托管、代管的方式,包括:
1)、对于项目公司的原股东结构为单一大股东控股的,由融资方或出资方控制或代管项目公司出资大股东企业的全部权益;
2)、对于项目公司的股东为关联企业共同出资的,则由项目公司的各个股东向融资方、出资方出具股权托管或代管的法律文件,由融资方或出资方代为行使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权益和权利。
然而真正的问题在于,中国的公司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股权托管、代管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就给这种行为及其后果得到法律的保护,或在产生纠纷之后使用何种法律关系予以处理都还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理想的选择是在融资方或出资方在控制或获得项目与项目资产之后,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对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关系和资产所有权加以梳理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