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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房桩基础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厂房桩基础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厂房桩基础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预制管桩基础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1日签订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00万元,其中φ500×125管桩结算单价为228元/m,φ400×95管桩结算单价为138元/m,工期为60天。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办法:
①结算单价为包死价,不得调整。
②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结算。
③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计算。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2年7月2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03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桩基础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证据交换笔录、桩基础施工图、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签证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法院移交的质证资料显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现场签证、自然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签字人的有效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施工图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盖章,不予认可。现场签证单中涉及签证内容以外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是否计算工程造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㈠工程量计算:根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工程名称与合同约定的一致,且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应作为计价依据)、现场签证、自然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等资料,分别计算工程量。对现场签证等资料中的签字人姓名作出说明,签字人是否属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工程师,其签字的真实性、有效性请法院认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增加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由于鉴定资料证明已施工,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计算造价已明确,鉴定人将该部分工程造价单列,由法院庭审裁定是否计取。
㈡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由于无相关资料证明发包方授予工程师现场签证的职权,产生争议,造成现场签证签字人有效性的质疑。
2、现场签证的签证内容不完整。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㈡评述
1、承、发包方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收发登记管理。
2、现场工程师的任命及职权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任命、更换应有书面通知。
3、现场签证中的签证内容是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对签证内容以外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无计价依据则难以计价,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方可有效保障承包方的权利。
5、证据资料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鉴定人向法院提出须提供说明补桩原因的资料后,原告方补交了设计院的补桩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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