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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某住宅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宝安县,为一栋7层建筑,混合结构,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合同暂定造价为280万元(合同中未约定计价原则)。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开工时间1990年3月18日,竣工时间1991年8月28日。因工程结算问题产生纠纷,施工单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合同纠纷焦点仲裁委移交的申请人提供的审计资料有:竣工验收证书、施工图纸、现场签证等。被申请人未予确认,合同约定为暂定造价,合同中未约定计价原则的条款。
三、审计方案1、该工程合同未约定取费标准,我站按施工企业注册等级标准取费,供仲裁委参考。2、套用1989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1989年《广东省安装工程估价表》。3、材料价格依据仲裁委移交的竣工验收证书中开竣工日期,取深圳市1990年第4期-1991年第6期信息价平均值计算。4、人工费补差按宝安县人民政府(1988)118号文执行。5、对计价时使用的双方未确认资料均作了详细说明。6、申请人提出施工中使用¢6.5钢筋代替设计的¢6钢筋,钢筋应作调整。仲裁委移交的审计资料中,无任何证明或签证,审核价中未予调整。7、施工用水调差:现场打井五口,使用井水。打井按实计算,每立方米水单价未按签证抽水台班计价,按工程结算书中含水量折算抽水台班计价,与信息价调差。8、化粪池:按签证单计算,签证单仅签署化粪池容积,未注明使用的标准图集,申请也人没有提供施工图纸,参考国家标准图集计算造价。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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