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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车间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某生产车间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生产车间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为3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1000平方米。该工程由某生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告)承建,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原告)。1998年7月甲乙双方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合同约定为施工承包范围内(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由乙方及设计院编制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总价包干,合同价为3820万元。合同价由工程实物量清单的报价加报建、临时配套设施费用组成。1998年8月乙丙双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略,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款按总包合同约定计。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办理了竣工结算,乙丙双方因工程量计算、签证变更工程计价等问题迟迟未办理结算,丙方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
二、合同纠纷焦点:该工程主合同为总包合同,合同价为包干价,工程实物量清单的报价为综合单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的工程量变化是否属于增减工程乙丙双方产生分歧,各持己见。
三、审计方案:1、乙、丙双方均未提供报价时的预算图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明确涉及几何尺寸变化的计算增减工程量,单价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明确涉及几何尺寸变化仅涉及工程实物量清单项目的内容变化,不计算增减工程量,合同价款不作调整。2、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明确涉及项目变化的,计算增减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深圳市计价规定计。3、对属于主合同(或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算增减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深圳市计价规定计。4、合同价内的报建、临时配套设施费用。报建费按支付凭证计,临时配套设施费用按完成的工程比例分摊。
四、审查结论:根据深圳某法院委托的审计要求和送审资料,经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1620468.73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合计28567284.11元,安装工程造价合计305318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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