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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

在文件审批方面需要的开工条件:

1)施工图经过审核(现在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虽然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合同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领取(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

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

工作场地、设施方面的开工条件:

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器等设备基本上已备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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