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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模式分析

我国结束了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建筑市场进一步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国内建筑企业要面对来自国内的和国际的企业竞争。在国内建筑市场,由于外在环境强烈的竞争下,通过联合承包的模式使企业更有优势,国内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联合承包是一个十分可行的选择。联合承包在世界各国建筑业中应用的实例有很多,例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不管是美国、日本或是欧洲等地的企业,运用联盟的数量增长了三十倍,可见这股趋势将会一直持续进入21世纪。

1、联合承包的定义

  联合承包的名称由英语Joint Venture翻译而来,其起源于制造业。在制造业中所提的Joint Venture多以成立子公司为主,因此在制造业中习惯上称作合资事业或合伙事业。在建筑业中联合承包也有不同的名称,在欧美称为Joint Venture或Consortium;在日本称作共同企业体;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作联合承揽、联合经营或短期结合。

  一些学者和工程管理领域的实践者对联合承包也用不同的定义。有的将联合承包定义为两个或更多公司间的商业协议,为的是使工作更和谐,并且经过适当的资源组成一个新组织体,相互合同达成一个共同的目标。也有的将建筑业的联合承包定义为在有限的时间内,结合参与者的技术及资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相互关系的企业或机构为提供工程、咨询、采购、施工以及施工管理服务而成立的商业联盟。还要的将在施工工程上的联合承包定义为由两个以上的营造业者签订协议,组成联营组织,采用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向业主承揽特定工程,由各成员间约定分担损益,并就该工程对业主负共同及连带责任。台湾一些研究者将联合承包定义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揽某一工程,临时结合成一工程团对直到工程完成,各成员依出资比例改选义务,分担损益,并就该工程对业主负共同及连带责任,在此工程项目外,各成员仍保有独立性及自主权。

  在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些就阐明工程联合承包的定义应为两个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承担工程项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以一个承包单位的身份承揽工程项目行为。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2、联合承包的类型

  联合承包是为配合企业活动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联合承包的形式也因工程种类、规模以及其他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改变。事实上联合承包的每种形式都是在各成员间所同意的联合承包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

  2.1 以联合承包的实体是否属同一国家来划分

  以联合的实体是否属同一国家来划分可分为国内联合和国际联合。

  2.1.1国内联合

  国内联合是联合承包主体来自同一国家的公司。我国国内联营体形式大多属于这一类联合。例如在三峡工程建设中中标的三七八联营总公司、青云公司等。在黄河小浪底工程中施工的OTFF联营体就是中国水利水电第一、第三、第四和第十四工程局联合;中标东盟最大的桥梁项目——印尼马杜拉大桥项目的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就是由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合联营。

  2.1.2国际联合

  国际联合是联合承包主体来自于几个不同国家的公司或是外国公司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公司进行联合。如在黄河小浪底工程中中标的以德国旭普林公司为责任方的中德意联营体CGIC就是国际联合形式。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 公司中标的合同金额近3.6亿美元的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线项目(简称WOPP项目),在实施时就与当地泰克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组建“工程联合体”,共同参与项目投标和项目执行。中标12.7亿美元的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二期工程项目的联合体是由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及土耳其当地公司组成的,这些联合都属于国际联合的形式。

  2.2 以联合承包实体的关系来划分

  从联合经营体的组织结构、内部经济关系看,有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

  2.2.1紧密型

  紧密型联合是指联合成员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经营管理。“紧密型”联合体是一种法人型,它在对外民事活动时依据法律以其所有或者授权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主体。

  2.2.2半紧密型

  半紧密型联合是依据联合体各方主体国籍的不同和所依据调整法律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境内工程国际招投标项目联合承包体,一种是国内工程联合承包体。

  2.2.3松散型

  松散型联合仅以联合体合同为纽带,旨在实现各自经济目的。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联合承包体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项联合体的法定责任。而“松散型”联合体各方企业是依据协议承担责任,不是法定责任,不能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3 以联合体的专业来分

  根据联合体成员从事的专业情况是否相同,可将联合承包分为同业联合承包和异业联合承包。

  2.3.1同业联合承包

  在同业联合承包方式里,联合承包的合作成员者是同样类型的施工企业,例如国外施工企业与国内施工企业的联合承包、国内施工企业之间的联合承包。

  2.3.2异业联合承包

  参加承包的厂商是来自不同行业的,这种联合承包属于水平联盟(Horizontal Alliance)方式,将以往项目包含的建筑、机电、空调等需要分项发包或由总承包商单独承包后分给专业承包商的形式,转变成不同行业间的承包商联合承包,减少业主的施工界面事务协调工作,而联合承包成员间自行协调施工界面,共同对项目负责,也同时将原来分包商的地位提升成合同当事人。

  此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合承包也是一种异业联合承包,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承包,是项目与资本运作的相结合。在工程承包市场的激烈竞争,现汇承包项目相对减少,工程预付款比例偏低,有的甚至取消了工程预付款,而带资承包项目和BOT、BOOT项目的增多,对承包企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要求提高。银企合作,银行直接参与工程承包,使银行在市场开发、项目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紧密结合, 达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目的。银行可与实体企业、窗口公司、设计单位组成二位一体或三位一体的联合作共同开拓工程建设市场。

  2.4以联合承包经营方式来分

  组建新公司(Incorporation)和联合经营(Consortium)

  2.4.1组建新公司

  由各成员出资共同组建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来承包某一特定的项目,项目所需任何资源者由这一新公司来承担,而且新公司与各出资承包商母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上关系,母公司彼此独立动作也不受所成立的新公司影响。这种组成的方式通常在特定的项目完成后就解散。

  2.4.2联合经营

  2.4.2.1共同具名合

  作成员在合同上共同具名并对业主负连带责任,所有的成员和业主有直接合同关系,成员间者是同等地位,相当于成员全体共同经营的形成。再就是项目运作时,由于各自负责,业务执行上欠缺统一性易发生不协调事情。

  2.4.2.2推派代表人(Sponsor)

  所有参与联合承包成员在合同上共同具名,委任组成成员中一家公司为代表,通常指出资比例最大的厂商为代表公司。代表公司是合同名义公司,但只是对外的代表性质,内部运作实际上是由各成员共同担任经营。也有将整体经营权交代表公司,而其他的成员则按代表公司的要求,只限于提出资金或提供人员与机具,不直接参与工程执行,另一种则是由各成员组成经营委员会,负责内部运作,代表公司为合同名义人并指定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执行项目的形态。

3、结合语

  对于那些工程规模巨大或技术复杂,以及承包市场竞争激烈,而由一家公司总承包有困难的项目,可以由几家工程公司联合起来承包,以发挥各公司的特长和优势,降低报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赢得竞争能力。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给从事联合承包的工程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取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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