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合同主体中是分为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也是工程承包合同或建筑工程合同,而两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大概是一样的。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有哪些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地方性规章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
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三、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