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工程承包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看合同生效的情形。若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若合同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承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源于工程竣工不合格的,针对该合同的民事责任,未履行合同的,不再履行;开始履行合同的,终止履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返还财产。
一、合同有效的情形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1至4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终止履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返还财产、负缔约过失等责任。但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返还财产往往无法操作,多数情况下只能折价补偿。
三、合同无效有效化的情形
合同无效有效化的情形是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理由是《工程施工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具体理由体现于:
1、符合《工程施工解释》立法本意
《工程施工解释》第1条规定,没有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及违反招投标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通过体系解释及文义解释,不能得出按照实际施工人资质取费结算的解释,相反《工程施工解释》主张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2、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既然是合同无效的有效化处理,就应当按照有效合同的规则保护合同信赖利益,即只要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其就信赖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此也具有相当的预见性。
3、符合经济便捷原则
如果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将会频繁启动鉴定程序,使得工程结算变得冗长,且不免产生实际施工人伪造证据、做大工程量等情形,使得工程结算变得复杂。
4、防止对发包人过度保护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不仅是承包人,也包括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向建设工程的买受人负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实践中,对于工程转包情形,发包人多数是知情的,只要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低于其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就会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情况进行鉴定取费,以达到降低其工程价款支出的目的,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发包人放任承包人的转包行为,因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给高于其建设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之情形十分罕见。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就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等,也应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认定发包人无权扣留工程质量保修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逾期交工违约责任和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