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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基本原则

 (一)合同第一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所定义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是第一位的,作为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限定和调节着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任何工程问题和争议首先都要按照合同解决,只有当法律判定合同无效,或争议超过合同范围时才按法律解决,所以在工程中,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最高优先地位。合同一经签订,则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双方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所以,合同双方都必须用合同规范自己的行为,并用合同保护自己。

在任何国家,法律确定经济活动的约束范围和行为规则,而具体经济活动的细节由合同规定。例如FIDIC合同条件国际通用,适用于各个法律健全的或不健全的国家,但对它的解释却比较统一。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合同自由体现在:

(1)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进行商讨。双方自由表达意见,自己决定签订与否,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不得对对方进行胁追,利用权力,暴力或其他手段签订违背对方意愿的合同。

(2)合同自由构成。合同的形式、内容、范围由双方商定,合同的签订、修改、变更、补充、解释,以及合同争执等均由双方商定,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即可,他人不得随便干预。

(三)合同的法律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背景条件下签订和实施的,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必须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它具体体现在:

(1)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合同不能与法律抵触,否则合同无效,这是对合同有效性的控制。

(2)合同自由原则受法律原则的限制,所以工程实施和合同管理必须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这个范围,触犯这个范围,触犯法律,会导致合同无效,经济活动失败,甚至会带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3)法律保护合法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合同以及双方的权益即受法律保护。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受到损害,则必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实施是基于承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紧密协作、互相配合、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合同各方对自己的合作伙伴、对合同及工程的总目标充满信心,业主和承包商都能圆满地执行合同,工程师正确地公正地解释和履行合同。在工程施工中,互相信任才能紧密合作,有条不紊的工作。这样可以从总体上减少双方心理上的互相提防和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互相制约措施和障碍,使工程更为顺利实施,风险和误解较少,工程花费较少。

诚实信用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和条件:

(1)签约时双方应互相了解,任何一方应尽力让对方正确地了解自己的要求、意图等情况。业主应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工程地质条件的信息,并尽可能详细地解答承包商的问题,为承包商的报价提供条件。承包商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格预审资料文件、各种报价单、实施方案、技术组织措施文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2)真实地提供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相信对方提供的信息。

(3)不欺诈,不误导。承包商按照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情况正确报价,不盲目压价,明白业主的意图和自己的工程责任。

(4)双方真诚合作。承包商正确全面完成合同责任,积极施工,遇到于扰应尽力避免业主损失,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5)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还必须有经济的、合同的甚至法律的措施予以保证,没有这些措施保证,或措施不完备,则难以形成诚实信用的氛围。例如:工程中的保函,保留金和其他担保措施;合同中对违约的处罚规定和仲裁条款;法律对合法合同的保护措施;法律和市场对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打击和惩罚措施等。

(五)公平合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调节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应不偏不倚,维持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公平合理的关系,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服务)与业主支付的价格之间应体现公平,这种公平通常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2)合同中的责任和权利应平衡,任何一方有一项责任则必须有相应的权利:反之有权利,就必须有相应的责任。防止单方面权利和单方面义务条款。

(3)风险的分担应公平合理。

(4)工程合同应体现工程惯例。工程惯例指工程中通常采用的做法,一般比较公平合理,如果合同中的规定或条款严重违反惯例,往往就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5)在合同执行中,合同双方公平地解释合同,统一地使用法律尺度来约束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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