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细则
一、工作依据:
1、本项目的监理合同及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完整的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说明;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4、本项目所适用的施工规范、标准及规定。
二、监理工作细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以及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1)要求施工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将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项目监理部;
(2)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审议,将审查结果书面答复施工单位;
(3)工程的重点或关键部位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后方可施工;
2、总监或总监代表在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依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中11个检查项目逐一检查核实,施工单位并将检查项目的所有文件(复印件或原件)附在记录表后面,由总监做出结论,作为开工的依据。
2、控制工程质量
(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熟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土建与设备、安装相关部位及工序之间的关系,审查图纸有无差错和表达不清楚的地方,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设计会审工作;
(2)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已审批的项目“监理规划”中的相关质量控制程序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及安装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质量保证技术措施的落实;
(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交验的有关施工质量报表,应进行检查和认定。对于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坚决不能继续施工。
3、控制工程进度
(1)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已审批的项目“监理规划”中的相关进度控制程序和制度,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实现合同工期;
(2)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理部对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规定的竣工日期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在总的进度计划前提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份工程各工种的具体计划与安排,并审查其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4)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施工、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5)开好工地例会,提出监理意见;
(6)督促施工单位按月编制施工进度报表,每月25日交监理部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
4、控制施工安全
(1)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其实现;
(2)贯彻落实项目监理部已审批的“安全监理方案”,监督施工单位定期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可直接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停止施工意见,并写出书面监理意见,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
5、投资控制
(1)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已审批的项目“监理规划”中的相关投资控制程序和制度,以合同中的工程总价款作为总控制的目标;
(2)施工单位所有的现场签证资料无特殊情况须在48小时内报监理部审核,否则视同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该工作的签证;
(3)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办法,根据核实的完成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4)认真审核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事宜。
(5)工程计量是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也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
工程计量的原则:
①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认可;
②工程计量的截止日期必须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③工程计量必须符合事实,符合计算规则,有依据,有凭证;
④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避免夸大尺寸。
6、审查设计变更
(1)对设计修改(包括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部对设计的修改意见)请设计单位确定后提出修改通知,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会签后交由施工单位施工;
(2)监理工程师会签的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必要时提出书面意见向建设单位反映。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①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②合用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存有类似和适合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若达不成一致,可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④在招投标阶段,凡属施工方应投标报价而未报价的缺项、漏项而又无文字说明的均被视为投标报价中的报价失误,此部分价款不属于变更的范畴。
7、审查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订货和核定其性能
(1)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在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出样品(重大产品看样,应留样品照片)和有关订货厂家资质证明以及单价等资料向监理部申报。经监理部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后方可订货;
(2)主要设备在订货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提出申请,由监理部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后方可订货。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向监理部报送出厂合格证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定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
(3)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并按要求做好进场复试,坚持不合格材料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核验的材料一律不准用于工程上;
(4)工程中所用各种构件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由于运输或安装等原因出现构件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处理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使用;(5)对进口设备必须具有海关商检资料。
8、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
(2)监理工程师审批责任方提出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同意后由责任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9、工程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成立的原则:
①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处理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
①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②以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根据合同及其他文字依据或证据确定索赔是否成立,分清责任,若索赔成立;是费用索赔成立,还是工期索赔成立;
③处理索赔应及时、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3)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事件,提倡事前控制。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一些措施,进行补救,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4)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信息和动态,作为监理日志的原始记录。
10、工程验收
(1)监理部根据施工单位有关阶段的、分部工程的以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单位工程的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监理部收到施工单位有关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漏项工程限定处理期限和再次复验日期;
(3)经初验全部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明认可的正式竣工日期(注意预留建设单位组织的分户验收时间),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严格掌握阶段的或分部的工程验收,通过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继续下阶段施工。单位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