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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有什么要求?

 

    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5.2、第5.3、第5.4节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2.商业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3.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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