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想要承接一项工程的话,是需要办理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以的,而在办理工程承包资质的过程中,对于新办和增项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新办和增项怎么办理?
一、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新办和增项怎么办理
办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二级)新办或者增项流程:
1、人员按照资质标准配置
配置专业承包相应的建造师和技工、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需要把相关人员的信息上传到电子申报系统当中。
2、上传企业基本信息
资质申报对企业的基本要求还是蛮多,比如注册资本金、审计报告、办公室租赁合同、相关人员社保信息等都要一一上传到系统中。
3、资质提交上报
新办三级(二级)专业承包,直接在系统中上报,目前实行了谁审批谁受理,三级专业承包直接由省地区审批权限某些二级城市已经下放到了区县,需要经过区县的初审合格,最终通过市级建统一公示出来,下面是不同情况下的审批环节流程:
(1)没有下放审批权限的市,直接由市建委审批,资质直接在市级建委领取;
(2)下放了三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市,需要先到区县级别的初审,最后由市级建委统一公示,但资质还需要到区县建委去领取;
(3)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新办或者增项,直接报送到省建设厅,二级新办或者三级升二级,都是由省厅审批,市级和区县没有审核权限;
不过最近省厅已经发了文件,领取资质都在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减少高级别行政单位的。
4、专业承包资质公示地点
市级(三级)、省厅(二级)官方网站,一般在公示通告栏目。
5、专业承包资质办理周期
根据不同的地区,接件数量的情况,一般二级城市一个月会有两批,数量较少的一个月只有一批,省厅是一个月一批,再加上公示和通告时间,一般情况下预计2个月,通常是能拿到资质的。
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当事人在用这种途径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定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否则,即便是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无效。
2、第三人居中调解
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所谓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而仲裁协议则是事后达成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又一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还是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斥诉讼。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仲裁和诉讼这两种途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发生纠纷后,争议双方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从法律效力上讲,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一样的,即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予以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一点讲,选择仲裁和选择诉讼没有多大区别。
三、工程承包的三种类型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