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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是什么

劳务是行为人提供劳务,他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建筑工程劳务是可以分包给他人的,但需要支付劳务费,劳务分包需要签订分包协议,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是什么

  1、自带劳务承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二、劳务分包费用的计取方式

  (1)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按照人工费一定比例计取。规费包括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其规费由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计取比例和支付办法,但计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作业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利润是指企业完成作业分包获得的盈利,按照人工费一定比例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比例和支付办法。但计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为加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因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4)人工费。

  人工费包括施工作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人工费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但其经计算后得出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人工工日单价。

  (5)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备案,且不得签订“黑白合同”。

  施工总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承包人向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以后,建筑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6)施工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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