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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的形成原因及涉及范围是什么?

 

    一、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单位、村民不了解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庄基上、院内建设并不违法,因而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私自建设。

    二、明知故犯。 部分单位、村民也知道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但感到报批程序繁锁,手续复杂,规费偏高,为图省时省事,因此不愿意申办规划审批手续,心存侥幸,先斩后奏,建了再说。

    三、经济利益驱使。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范围的扩大,部分单位、村民,特别是村集体 和一部分失地村民,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较多的利益,亦或在征地拆迁、城中村改建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便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监管,脱离城市规划的控制,违法建设现象不断发生,屡禁不止,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管理手段滞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管理部门仅有责令停工建设权,而无制约停工建设的具体措施,这使得管理权缺乏应有的强制手段,加之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等原因,致使经常出现“人在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现象,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对此,执法监察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 办法,但收效甚微,使规划管理执法工作常常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涉及范围

    从事下列建设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七、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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