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生产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试验室核验和年检资料; 2、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骨料试验报告及统计资料; 4、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复检报告; 5、配合比设计计算书、试验报告、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6、施工配合比通知单、调整记录; 7、混凝土拌和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和碱含量计算书或评估报告; 8、计量设备检定与自校报告、计量记录; 9、发货单; 10、出厂合格证; 11、混凝土工作性能、强度、耐久性能等检验报告; 12、其他资料。 02、施工单位应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开盘鉴定记录; 2、交货检验记录; 3、原材料抽检报告; 4、混凝土强度、耐久性能等检验报告; 5、生产单位提供的资料; 6、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