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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专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四章暖通空调专业65题

4.1防烟类

4.2排烟类

4.3其他

4.1防烟类

4.1.1地下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是否能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答:地下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4.1.2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要求,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这里面所讲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否必须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图示解释风口设置在前室入口门的正上方或正对门口,多个前室入口门怎么办?

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1.3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不论建筑高度多少,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

4.1.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部位服务的楼梯间(含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2条要求,不可以。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楼层服务的楼梯间(含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1.5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有哪些要求?

答:除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外,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4.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4.1.7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4.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4.1.9首层扩大前室,是考虑排烟设施还是防烟设施?

答: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扩大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0㎡,且不应小于扩大合用前室地面面积的3%;扩大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

4.1.10依据《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12-2条文说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1.12㎡,但总面积仍然满足2㎡,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4.1.11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6条、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地下室怎么算高度和层数?与地上楼层叠加计算,还是地下室自己单独算高度和层数?比如地下室仅有一层或二层,地下埋深不足10m,是不是仅需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1㎡可开启外窗即可?有些认为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1.0㎡可开启外窗,另外还要设置2.0㎡可开启外窗,等于总共要做1+2=3㎡可开启外窗?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楼梯间高度,层数即为地下室层数,与地上无关。

GB51251-2017-3.1.6仅适用地下一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按GB51251-2017-3.2.1条执行:地下一、二层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其中含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即1.0㎡+1.0㎡。

4.1.12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要求,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梁下是否可行?

答: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半平台梁下处的可开启外窗未设于楼梯间最高处,不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规定要求。

4.1.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图示15K606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图示15K606-18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第3.2.1、3.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4.1.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3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是否只适用改造项目,不适用新建项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第3.3.3条文说明: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非金属)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3条及条文说明未明确本条文只适用改造项目,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新建建筑,当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4.1.15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服务于同一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口与加压送风机进风口、补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1)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个垂直线上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2)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但不在一个水平或垂直线上时:两者边缘最小距离可按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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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不同朝向的墙面时:进风口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不同朝向的墙面内夹角大于135°时,视作同一朝向;不同朝向的墙面内夹角不大于135°时,排烟口与进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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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相反的建筑立面(如南向与北向)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且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4.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6条中N1取值,对于服务层数不超过3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吗?

答: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不超过3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

4.1.17对于住宅的非机动车库及住宅汽车库,当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Ak值能否按照本条按1个门计算取值?

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6条:加压风量计算公式Ak明确“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因此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按1个门计算取值。

4.1.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1条及第4.6.1条,机械加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加压风井及排烟管道如何选择?

答:加压风管及排烟风管按计算风量设计。

4.1.1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1条中“每段高度”指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区段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4.1.20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条文说明第8.12.2条:加压送风口不应被遮挡。加压送风口与门的距离为多少时可以判断为不被遮挡?

答:当风口被门完全遮挡时,风口与门的距离应不小于的风口宽度;当风口局部被门遮挡时,风口与门的距离应不小于被遮挡部分的宽度。

4.2排烟类

4.2.1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1)中庭:参照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中庭的二层或二层以上部分的周边有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若周边使用场所采用活动防火卷帘与贯通空间分隔,平时为连通空间,则此贯通空间为中庭;

(2)高大空间:除中庭外净高大于6m的室内空间。

4.2.2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设施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如何控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置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的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4.2.3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很少,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虑排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4.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确定?是取30m和2.8倍空间净高的小值,还是取比较后的大值?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4.2.5局部宽度大于2.5m的走道,防烟分区长边的控制要求,是否可以给出量化标准?

答:(1)宽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0m的走道: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走道面积不大于150㎡确定;

(2)包含局部加宽且无可燃物的电梯厅、过厅等区域的走道:当走道宽度不大于4m,且走道和加宽部分的总面积不大于180㎡时,可按主走道面积(扣除电梯厅、过厅等区域面积)不大于150㎡确定防烟分区长边长度;

(3)宽度大于4.0m的走道: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执行。

4.2.6防烟分区划分;对于不规则形状,如L形、T形、多边形、圆形,如何控制?

答:(1)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其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如图9-1~图9-5所示)。

(2)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房间的防烟分区,其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如图9-6、图9-7所示);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如图9-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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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对于地下汽车库,能否按照汽车库规范,对防烟分区不做长宽要求?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注3明确汽车库的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执行。该规范目前没有防烟分区长宽要求。

4.2.8自然排烟口是否需要与安全出口距离1.5m以上?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5条是4.4机械排烟设施的章节内容,自然排烟口不适合该条文,因此可不执行。但自然排烟口的位置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5条要求: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然在设计中应尽可能加大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

4.2.9加压送风风机和补风风机是否可和空调机组合用机房?屋顶型排烟风机是否还需设置风机房内?

答:加压送风风机和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专用机房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补风系统的风机与管道;

2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3当排烟系统风机与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屋顶型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4.2.1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2条,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的排烟口是否需要满足第4.4.12-6、4.6.14条的要求?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排烟口除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外,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还应不大于0.5m。排烟口可不用满足4.6.14条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限制,但需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7条(即排烟口的风速≤10m/s)的要求。

4.2.11地下汽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内排烟时补风系统风量如何选取?是根据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进行选择,还是根据防火分区内所有防烟分区总排烟量之和来选择?

答:地下汽车库消防补风量可以只按照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计算。

4.2.12高层建筑外窗及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作为火灾时自然补风,是否要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汽车库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地下车库平时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是否还需设常闭排烟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答:车库出入口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由于其面积较大,风速较低,负压吸入对烟气层扰动影响小,可不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高层建筑外窗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应核实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章节有关要求。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地下汽车库一般设计通风与排烟系统合用,因此可不设常闭排烟阀和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4.2.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2条和第4.6.9条,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挡烟垂壁可否下降至其净高的1/2?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固定挡烟垂壁深度满足GB51251-2017第4.6.2条规定的同时,固定挡烟垂壁底距地不应小于2.0m。当固定挡烟垂壁底距地小于2.0m时,建议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

4.2.14住宅地下内走廊计算排烟量时,是否需包括建筑面积均小于50㎡的暗房间面积?地上走道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包括连接走道的建筑面积均小于50㎡暗房间面积?

答:不含小于50㎡暗房间面积。

4.2.15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如果两个防火单元合用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第4.6.4条(是否要叠加)?

答: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划分防火单元且防火单元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分隔防止火势及烟气蔓延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单元可合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不可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合用),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合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单个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单元内应设置机械(自然)补风口。

4.2.16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什么取值?

答:按《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走道定义: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3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第4.6.3.4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如何理解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

答:公共建筑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卫生间除外)均设有满足GB51251-2017规定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其它情况均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要求。

4.2.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建筑面积较小净高超过6m的影院,是否要按标准中大于6m层高的公共建筑设计排烟系统?是否可套用本标准第1.0.2条,影院为特殊用途的民用建筑而不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计算?

答: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执行。

4.2.19各防烟分区排烟风量相差较大的系统是否可以合用一套排烟系统?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4条的条文说明中一个系统的总排烟量为120000m³/h,而最小的排烟支管只有15000m³/h。

4.2.20对于非平的吊顶(如坡顶,锯齿顶)或阶梯报告厅等场所的净高如何界定,是否可以给出图示?

答: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2所示)。

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3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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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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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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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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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4.2.2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4条,侧向排烟时计算公式中的db应取排烟口下端烟气层厚度还是排烟口中心以下烟气层厚度?位置系数取多少?

答: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侧排烟时,db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下烟气层厚度;汽车库设于排烟风管侧向的侧排烟口位置系数取γ=1。其余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4条执行。

4.2.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4条:因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没有明确间距要求。多个排烟口并在一起或间距过小,等同于一个大排烟口,失去了分开的意义,有条件时建议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最小净距宜按下列公式确定:Smin=0.9Ve1/2(m)式中:Ve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3/s)

4.2.23自动排烟窗没有定义,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电动排烟窗是否应与火灾报警联动?

答:当自然排烟窗采用手动开启装置(就地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中的电动操作机构时,属于电动排烟窗;当自然排烟窗采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或采用温度释放装置联动开启时,属于自动排烟窗;电动排烟窗属于设置手动装置的自然排烟窗,不等同于自动排烟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6条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应设置自动排烟窗,且应设置集中式手动开启装置。

4.2.24《建规》第8.5.3条第1项规定,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的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3条。100㎡>建筑面积>50㎡的房间,如果该房间设置了能够被击碎的窗户,外部人员通过该窗户能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该房间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2.25地下室排烟井和加压送风井出地面直接对外的,地下室内的风管接入该井处是否设置防火阀?地下室自然补风井上开自然补风口采用普通百叶还是防火百叶?

答:当风管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时需设置防火阀。自然补风井上的自然进风口采用普通百叶。

4.2.26地上大于50m²小于100㎡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室外的外门,是否需要排烟?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

答:地上大于50㎡小于100㎡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室外的外门,不作为《建规》第8.5.4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排烟设施。

4.2.27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建规》第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实体墙或防火卷帘分隔围合且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时,可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4.2.28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不含中庭)的计算排烟量如何确定?

答:(1)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表4.6.3取值。也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6~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规定的取值增加1.0m;

(2)空间净高大于9.0m、防烟分区之间未设置挡烟设施的场所: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表4.6.3取值。

4.2.29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是按照烟规4.2.4表格根据高度确定,还是参考《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按长边长度不大于60m设计?

答:除住宅建筑外,非机动车库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表4.2.4确定。

4.2.30当厂房采用屋顶的自然排烟窗排烟,利用低位的门窗自然补风,是否可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满足自然对流条件”来计算防烟分区长边长度?

答:当厂房屋顶自然排烟窗均匀布置时,作为自然补风口的外窗高度满足GB51251-2017第4.2.4条要求的,可判定为满足自然对流条件,可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满足自然对流条件”来计算防烟分区长边长度。

4.2.31上悬窗不利于烟气排除,那么房间面积超过200㎡时是否不可使用上悬窗作为自然排烟窗?但对于净高较高的房间,上悬窗的所有开口均在储烟仓内,是否可以使用上悬窗作为自然排烟窗?

答:悬窗可以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5条自然排烟要求,但有效面积的计算应满足规定。

4.2.32机械排烟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2条中“每段高度”指排烟系统服务楼层的最下面一层地面到最上一层顶板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4.2.3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不含中庭)通过计算确定排烟量时,自然排烟口面积如何确定?

答: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5条计算确定。

4.2.34对于连通空间(开口)最小投影面积≤100㎡、净高>6m的室内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容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该房间室内地面面积的5%。是否可以?

答:可以。

4.2.35净高超过6m的走道排烟量如何确定?

答:净高超过6m的走道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第4.6.3.3、4.6.3.4执行。

4.2.36直通室外的普通门储烟仓部分是否可计入自然排烟口?

答:可以。

4.2.37多叶送风口自带的执行机构位于1.3m以下也便于操作,是否可以不再设置手

动执行机构?

答:可以。

4.2.38避难间、避难区自然通风要求能否明确?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²。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²。

4.2.39对于多个防火分区借用的非机动车库坡道,是否可以作为其防火分区排烟时候的补风使用?

答:可以。

4.3其他

4.3.1《建规》第8.5.2.2条的“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厂房内一个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车间。

4.3.2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3C认证,自愿性认证。

4.3.3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要求,开启常闭排烟口后应自动启动风机,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假如联动启动,是否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与”逻辑?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5.2条2款规定: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0-2017第5.2.2条4款规定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启动排烟风机;其联动触发信号为: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该触发信号不需要采用“与”逻辑组合。

4.3.4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图示P31页,排烟防火阀平时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2.1.14条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是否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目前还有部分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兼做排烟阀(口)使用,平时关闭,火灾工况时打开,达到280℃再关闭,是否可行?

答: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排烟阀为常闭状态。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

4.3.5如何理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7条中的“尚宜”与4.3.7-1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尚宜”、“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还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烟窗(口)外,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对第1/2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或5%。

4.3.6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建规》第9.3.2条规定,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答: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

根据《建规》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为甲、乙类生产场所,《建规》第3.3.4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6条: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所以《建规》第9.3.9条是针对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平时的排风系统而言: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设于地下一层的燃气锅炉房,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套用《建规》第5.4.12条: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内,不必在地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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