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设计—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1) 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 条的相应规定。我省一、二区窗墙比>0.3 时,外窗还应符合遮阳系数限值的规定。
2) 居住建筑依其所处城市的气候区属,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 条规定的限值。
3) 住宅建筑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W/㎡.K。当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 W/㎡.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