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的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2012评定标准》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2012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7、工程中如有《2012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设计人及承包人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8、水利工程中涉及永久性房屋、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9、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承包人自检的项目及数量应按《2012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而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1、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②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③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④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